回民区公安分局转发呼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设“平安医院”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呼公回发[2016]34号
2016年3月10日
各派出所:
现将呼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设“平安医院”实施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辖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切实把此项工作抓紧抓好。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设“平安医院”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区综治办、公安局(分局)、卫生计生局(卫生局),驻呼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公安部等11部委联合印发的
《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依法维护医疗秩序的意见》(国卫医发[2015]84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维护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部署要求,全面加强呼和浩特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安全防范工作,在更高起点上深化“平安医院”建设活动,实现医疗秩序根本性好转,结合呼市地区实际,市综治办、呼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共同研究决定在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展“平安医院”建设工作,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呼和浩特市综治办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
2016年3月1日
呼和浩特市建设“平安医院”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认真贯彻执行中办、国办印发
《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按照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 2013]28号)、《关于印发公安机关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六条措施的通知》(公治 [2014]128号)、《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构建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呼公发[2016]72号)等要求,经呼和浩特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呼和浩特市卫生计生委研究决定,从2016年3月起至2016年11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设“平安医院”活动,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范围
目前全市现有医疗机构2509家。其中三级医疗机构19家,二级医疗机构23家,一级医疗机构80家,其他2387家;全市卫生技术人员40968人,其中注册医师12636人,注册护士14381人;共有编制床位15979张,其中公立医疗机构编制床位数14096张,民营医疗机构编制床位数1883张。安全管理方面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基本上成立了医院警务室,监控中心,三级医院安装了医院内部一键式报警装置。
率先在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42家开展安全保卫工作建设。
二、工作目标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形成综治、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密切合作的建设“平安医院”的新局面,把建设“平安医院”工作作为本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设平安首府的重要内容。以建设“平安医院”活动为载体,指导医院逐步构建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三防系统,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按照“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督促医疗机构认真履行安保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维护医疗秩序体制机制,预防和减少发生在医院内部的案事件,及时消除医院安全隐患,有效维护正常诊疗秩序,创造良好的诊疗环境,促进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经过9个月的努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达标率达90%以上。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平安医院”建设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成立建设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刘金库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副组长:杜宝君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刘院君 市卫生局党组成员、副主任
成员由各旗县区综治办主任、公安局(分局)分管治安的局领导、卫生计生局(卫生局)分管领导组成。
为便于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公安管理办公室和卫生计生安全管理办公室。公安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卫生计生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科。主任分别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主管领导和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科主管领导担任。
综治办三处:
联系人:张宗政 联系电话:0471-4606483
公安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银建新 联系电话:0471-6699604
卫生计生安全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李晓熳 联系电话:0471-4606825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制定方案(2016年3月至4月)
各部门进一步明确当前任务及工作要求,并积极进行动员部署,确定本辖区建设单位,并指导医院结合实际制定建设活动的具体方案。于5月1日前将工作方案、联络人名单报送公安管理办公室和卫生部门安全管理办公室。
第二阶段:全面启动、重点突破(2016年5月至8月)
根据平安医院建设目标和要求,以改善就医环境、优化就医流程、落实医疗安全措施为重点,加强宣传教育,查找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措施,推进建设工作的开展。
第三阶段:全面建设、考核评定(2016年9月至11月)
各旗县区综治办、公安(分)局、卫生计生局(卫生局)联合组织对辖区医院建设工作活动考核评定,并于11月31日前将评定结果及建设示范点报送至各上级单位。市综治、公安、卫生计生委联合组织对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抽查验收,12月底前将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
五、职责任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建设“平安医院”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领导综治、公安、卫生部门适时检查各地区建设“平安医院”进展情况;
(二)分析研判在建设“平安医院”工作中的不利因素,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组织考评各地区医院安全建设情况;
(四)组织各地综治力量参与建设“平安医院”活动;
(五)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医院的安全保卫工作,弥补警力不足的问题。
公安机关在建设“平安医院”的主要任务:
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医院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医院做好安全防范系统的建设,积极推动科技强警的新型警务要求。要加大对暴力杀医、伤医、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接到报警后及时出警、快速处置,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立案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证据,确保侦查质量。
(一)强化对医疗机构的检查指导
1、切实加大对医院的检查力度,督促医院做好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安全防范制度,严格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发现单位有治安隐患或者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处罚。
2、指导、协调各级医疗机构的重点科室、重点区域的高清摄像头与一键式报警联动,接入市、旗县区110指挥平台和属地派出所,发生突发案事件时能及时调取现场音视频资料,及时调动医院保卫、保安人员、属地民警,迅速处置。
3、积极推动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数据资源共享。通过软件实现人员信息等各类数据能实时上传至公安警务信息平台,与大数据进行比对,监控可疑人员行动轨迹。
4、按照《呼和浩特市医院警务室建设标准》,督促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医院警务室人防、物防、技防设施配备,推进规范化建设。
(二)强化对各类案事件的处置
对医疗机构发生医患纠纷等各类案事件,属地公安机关要迅速出警,妥善处置。
1、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故意杀害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或者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
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2、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要按照1:3比例派警,对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驱散,拒不服从的人员要依法带离现场,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聚众实施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依法予以治安处罚;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扰乱其他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依照
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手术室、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尸体,影响医疗秩序,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严重扰乱医疗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3、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依照
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4、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恶劣),构成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
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5、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依照
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6、对于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和
刑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惩处。
卫生计生部门在建设“平安医院”的主要任务:
(一)指导医疗机构加大经费投入力度,不断完善和改进医院的“人防、物防、技防”等方面的建设。
1、制度建设:一是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医院应当形成法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抓,专职保卫机构组织实施,医疗投诉、新闻宣传等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良好工作格局。特别是在医院警务室建设、门卫制度、值班制度、公共卫生管理制度、疾病防控管理制度、住院管理制度、预防拥挤踩踏事故管理制度、医院安全信息通报制度、警医共建制度、医院消防安全工作制度;二是完善安全防范制度。医院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完善医院安全防范系统日常管理制度和医务人员安全防范制度,健全门卫值守、值班巡查和财务、药品、危险品存放等安全管理制度;三是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完善重大医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和预案,按照呼市卫生计生委和呼市公安局联合《转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和公安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的通知》(呼卫计字[2015]789号)文件精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消防预案;四是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医院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突发事件演练等制度,对重点岗位和新进员工加大培训力度,确保培训效果。建立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时发现整改安全隐患。
2、人防系统建设:一是保卫队伍建设。医院要按照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设立专职保卫机构(保卫处、科),根据医院工作量、人流量、地域面积、建筑布局以及所在地社会治安形势等实际情况,配备专职保卫人员和聘用足够的保安员,确保安全防范力量满足工作需要。保安员数量应当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按照不低于在岗医务人员总数的3%或20张病床1名保安或日均门诊量的3‰的标准配备。专职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保卫人员、保安员的配备情况要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二是保卫、保安人员培训。医院要加强保卫人员和保安员的培训、管理,要向正规保安公司聘用保安员,每年至少开展2次专门培训和考核。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必要的法律基础知识和一定的应急处置能力,并根据岗位实际需要,掌握安全防范系统操作和维护技能,切实提高保卫人员、保安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三是守护巡查管理。医院要建立门卫制度,严格各出入口的管理,加强对进出人员、车辆的检查,及时发现可疑情况,医院内发生案事件后,要立即报警,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对实施违法犯罪的人员进行堵截,防止其逃跑。医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供氧、“毒、麻、精、放”药(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库房等重点要害部位、夜间值班科室要实施24小时值班守护制度,安排专人值守。医院要加强安全防范动态管理,组织保卫人员、保安员定时和随时巡查,第一时间掌握安全总体情况。其中,医院出入口、停车场、门(急)诊、住院部、候诊区和缴费区等人员活动密集场所要有针对性的加强巡查,夜间巡查时应当至少2人同行,并做好巡查记录。巡查中发现可疑人员、可疑物品要进行先期处置,对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制止,并立即报警,做好现场保护措施,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相关工作;四是安全宣传教育。医院要开展全方位、多形式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医院出入口、门(急)诊、住院部、候诊区和缴费区等人员活动密集场所,张贴有关维护医院秩序的法律法规和文件,悬挂加强医院安全防范工作宣传标语。针对医务人员不同岗位,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
3、物防系统建设:一是防护器材装备。医院要为在岗保卫人员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防护器械,诸如为保安配备对讲设备、防割手套、防刺背心、盾牌、警棍、抓捕器、头盔、强光手电等。在医院重点部位配备安检设备,加大对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查缴力度;二是安全防护设施。医院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供氧中心,计算机数据中心,安全监控中心,财务室,档案室(含病案室),大中型医疗设备、血液、药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点等区域,安装防护门等安全防护设施;三是安全保险装备。医院要按照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毒、麻、精、放”药(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财务安全管理制度,将“毒、麻、精、放”药(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符合安全防范标准的专用库房。无法及时送交银行的现金要存放在符合行业标准的保险柜。专用库房和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4、技防系统建设:一是完善四个系统建设。建立完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和电子巡查系统,实现四个系统的互联互通;二是设置安全监控中心。医院要设置安全监控中心,对本单位技防系统的安全信息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安全监控中心要实行双人全天值班制,具备条件的,应当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视频监控图像保存不少于30天,系统故障要及时消除;三是加强重点部位监控。医院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氧中心,计算机数据中心,安全监控中心,财务室,档案室(含病案室),大中型医疗设备、血液、药品及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点,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均要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装置。可视情况在医务人员办公室等区域的出入口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装置。门卫值班室和投诉调解室要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装置,投诉调解室要安装声音复核装置;四是安装一键式报警装置。医院门卫室、各科室、重点要害部位要安装一键式报警装置,与医院安全监控中心联网,并与属地公安机关联网;五是在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推广安装一键式视频报警系统,接入110视频接警平台,确保发生突发案事件时能及时调取现场音视频,及时调动医院保卫、保安人员、属地民警,迅速处置。
5、医患纠纷调处机制建设:建立涉医案事件防范联动机制。医院的院长办公室、医务、保卫等部门要建立涉医案事件联动机制,对尚未化解的医患纠纷要及时会商研判,对可能发生个人极端行为、风险程度高的科室要布置保卫力量重点值守、巡控,严防发生案事件。医院在工作中发现的有可能造成现实危害的情况和可疑人员要及时报告属地公安机关和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与医院建立联系机制,及时会同医院有关部门梳理排查可能影响医院安全的案事件苗头,指导医院落实预警防范措施。
(二)依托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智慧城市的总体规划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建设医疗机构安全网络信息平台,就诊人员信息要与公安机关的网络实现联网,真正构筑起建设“平安医院”的网络平台。
(三)做好投诉管理工作。设立医患关系办公室或专职部门统一承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通过开设接待窗口、席位等形式,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认真落实“首诉负责制”,在第一时间受理患者投诉,疏导理顺患者情绪,从源头上妥善化解医患矛盾。
(四)定期梳理医患纠纷。医院要明确牵头部门定期对医患纠纷进行摸排,拉出清单,及时研判,特别要认真梳理未解决的医疗纠纷,做到逐件回顾、逐件分析、逐件解决、逐件总结。对摸排梳理中发现的有可能引发涉医案事件的相关人员要主动接触,充分发挥第三方医疗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及时化解纠纷或矛盾。
(五)实现警医联动,做好信息上报,加强舆情引导,规范舆情发布,密切监测舆情,防止恶性突发事件升级,确保恶性突发事件的及时、有效处置。
(六)加强医院内部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各项日常管理工作措施。卫生部门应该对本级管理的各级医疗机构加强安全管理和指导,特别是在医院警务室建设、门卫制度、值班制度、公共卫生管理制度、疾病防控管理制度、预防拥挤踩踏事故管理制度等方面,要不断加强和完善,经常性的开展检查工作,才能保证医院内部的绝对安全,才能实施正常的诊疗活动。
(七)强化医疗机构安全考评机制。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安全考评机制,推进各项工作的有续开展。卫生部门应加大力度对所管辖的医院经常进行检查考评,促进安全管理观念。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立即部署。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医院安全工作,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建设“平安医院”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级综治、公安机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院要把进一步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作为保障群众安全有序就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民生工程来抓,努力创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
(二)提高思想认识,正确对待医患关系。解决“医疗纠纷”问题,一是医疗机构通过提高医德、医风、医技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出现;二是建立完善“三调解一保险机制”依托呼和浩特市医疗纠纷第三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处中心作为依法调处医疗纠纷的平台,专业调处医疗纠纷,畅通医疗纠纷依法调处的渠道。采用医疗机构统一保险运作模式开展工作,保证医疗机构和患者的权利。
(三)各级综治、公安局(分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院安全防范工作的指导、检查与考核,积极协调加大对医院安全防范能力建设的投入,及时装备、更新、完善各类安全防范设施设备,确保安全设施设备规范、正常运行。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协调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上级综治、公安、卫生计生部门,着力推动问题解决。
(四)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医院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检查,指导、督促医院做好安全防范系统的建设。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下达书面整改意见,限期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要依据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加强对医院及周边的治安防控,强化对扰乱医疗秩序的各类案事件打击处理工作,切实净化医疗机构及周边环境。
(五)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加强安全防范系统建设,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照执行。消防、信息、后勤等工作的安全管理内容和要求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标准执行。
(六)落实责任,严肃追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建设工作情况进行明查谙访,并及时通报检查情况。对通报中因工作不重视、组织不得力、未完成工作任务的,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追责,并对该单位综合治理工作一票否决。
(七)“三措并举”解决“医疗纠纷”和“医闹”问题,一是医疗机构通过提高医德、医风、医技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出现;二是建立完善“三调解一保险机制”依托呼和浩特市医疗纠纷第三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处中心作为依法调处医疗纠纷的平台,专业调处医疗纠纷,畅通医疗纠纷依法调处的渠道。采用医疗机构统一保险运作模式开展工作,保证医疗机构和患者的权利;三是公安机关变“闹后被动处置”为“主动防闹未然”,坚决不允许医疗纠纷“闹”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