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流通环节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鄂工商食[2011]121号
2011年5月9日
根据省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现就全省工商系统开展严厉打击流通环节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有关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清理、规范市场主体资格,监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加强自律;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市场监管,加大市场巡查、质量抽检和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流通环节食品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违法行为,使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二、工作措施
(一)依法从重惩处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各地集中对本辖区流通环节所有食品经营者是否有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行全面排查,以监督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义务为重点,严厉打击流通环节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强化市场巡查,把食品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情况作为市场巡查的重点,对食品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查验记录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相关食品的经营。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依法查封问题食品,责令停业;对有故意非法添加行为的,一律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经营的相关物品,给予严厉处罚,并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高额赔偿。
(二)加强食品添加剂市场监管。一是严格排查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对辖区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进行一次彻底摸底排查,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登记和台账制度,按照《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情况登记表》(附件1)的内容和要求,由基层工商所按辖区逐户建立经营主体档案,做到检查一户、登记一户、录入一户。责任区监管人员应逐户掌握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实,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巡查,严肃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二是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检查力度。对经营者销售含有不符合法规标准的非食用物质行为,进行更加彻底的全面检查,引导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强化自律意识,依法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和进销货台账等自律制度和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的主要内容,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把好食品添加剂的市场准入关。
(三)加大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和食品添加剂抽检力度。各地工商局加大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和食品添加剂抽检力度,扩大抽检范围,提高抽检效率,突出对消费者申诉举报集中、舆情关注、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品种,有针对性地进行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质量抽样检验,及时开展不合格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市场清查。工商所结合辖区市场实际情况,加大对散装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快速检测频率,充分发挥现代检测技术和工具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经检测不合格的食品要及时责令暂停销售,并认真追溯食品来源。
(四)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强化案件查办工作,及时依法查处在食品检测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不规范和不合格的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突出抓好食品大要案件的排查和督办工作,对食品大要案件实行领导包案,挂牌督办,限期办结。对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触犯刑律的,严格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格办案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肃执法纪律,既有效惩处违法行为,又依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食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五)建立健全经营者诚信自律机制。引导经营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采购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与其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工商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督促大型食品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加强经济户口和企业信用建设,按规定及时录入市场巡查市场主体信用分类记录,于2011年底前逐步健全和完善所有食品经营户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三、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整治时间从5月初起至12月上旬,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经营主体排查阶段(5月初至5月31日)
摸清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底数,建立经营主体基本情况档案。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市场主体准入行为,依法登记注册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按照分工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确保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清理整顿阶段(6月1日至10月31日)
通过食品监测、快速检测、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等渠道,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捣毁销售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依法严厉查处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三)规范巩固阶段(11月1日至12月10日)
健全和完善食品添加剂经营、使用管理制度,建立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不合格食品添加剂问题发现机制、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具体计划,明确具体措施,“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内设机构按职责分工协作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层层强化领导监管责任制、属地监管责任制以及各职能机构的监督检查指导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要采取重点督查、交叉检查以及明查暗访等方式,督促各项监管落实到位。对履行职责不力、监管不到位、工作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二)强化部门协作,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内外环境。要充分发挥工商部门内部食品安全监管、市场监管、注册登记、公平交易执法、12315申投诉中心等内设机构的职能作用,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密切协作,实现信息互通共享;要积极配合农业、卫生、质检、食药、商务、公安等部门,强化联合执法,相互通报信息,做到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执法格局。
(三)强化信息管理,为整治工作提供纪律保障。要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强化大局意识和保密意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发布相关信息,严格市场清查、监管执法、质量监测、案件查处等文件资料、档案和信息管理,公布相关信息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到既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又防止不必要的炒作造成的恐慌。对涉密和需要上报才能发布的信息,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擅自发布,严防泄密事件发生。凡是违反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一律严格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