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751号建议的答复
闽卫督函[2017]73号
2017年4月28日
陈向红代表:
《关于给予“失独家庭”更多保障和关怀的建议》(第1751号)由我委会同省民政厅、省医保办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关注、扶助和关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督促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帮助他们解决具体的困难和问题。
一、加大扶助力度。省政府明确规定,对于符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条件的人员,给予不低于每人每月500元的扶助,属低保的每人每月800元。各地在省里标准的基础上,均加大相关的配套投入,各地特扶标准都在800元以上。同时,省民政厅明确,在计生特殊家庭申请低保时,“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人社部门将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计生特殊家庭人员纳入就业政策扶持范围,落实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优惠政策。税务、工商部门为特殊家庭办理税收相关手续和工商营业执照时,免收办理费用。计生协会等相关部门安排农村小额贷款贴息、幸福工程等资金时,对特殊家庭予以优先及倾斜。
二、提供医疗服务。一是资助参保参合。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进行全额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二是实施特殊门诊救助。对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进行医疗救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确定的门诊特殊病种、特殊门诊救助比例为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的60%。三是实施住院救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在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四是实施重特大疾病救助。对患重特大疾病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在年度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和上述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后,剩余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可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五是实施紧急救助。对于独生子女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家庭主要成员死亡或伤残的,由生育关怀基金或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紧急救助。六是实行健康体检项目。由县以上卫生计生部门安排专门经费,每年为失独家庭成员组织一次免费体检。七是优先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结合全省分级诊疗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将特殊家庭成员纳入服务范围,为他们提供以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诊疗为主的基本医疗服务。
三、提供再生育服务。对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由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免费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对实施人工辅助生育的,给予一次性不低于1000元的补助;需要采用试管婴儿辅助生育的,给予一次性不低于2万元的补助。2016年,我委印发《福建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配置规划(2016--2020)》,拟设置一家人类精子库,以满足男性不育症患者以及特殊男性人群生育力保存等方面的合法需求。卵子冷冻问题由于较为复杂,需要国家卫生计生委在立法层面上予以明确和规划。
四、关注精神慰籍。一是建立联系人制度。建立特殊家庭数据库和基本档案,落实双岗联系制度,为每一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确定一名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和一名村(居)委会干部作为帮扶“双岗”联系人,帮助协调解决他们的具体问题。二是建立家庭档案。通过入户走访、个别谈心,了解特殊家庭成员的身体、生活及精神状态,科学评估服务对象需求,建立计生特殊家庭档案。针对失独初期处于心理重大创伤期的服务对象,建立72小时内危机介入工作机制,通过个案工作、小组工作和社区工作等方法,及时为特殊家庭提供心理和医疗等方面的专业服务。三是积极组织有关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志愿者和大学生参与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活动,为他们提供心理咨询、精神慰藉、生活照料,从不同层面帮助他们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五、做好养老照顾等相关服务。一是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2016年8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十三五”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短板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25号)、《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专业化服务的通知》(闽政办[2016]126号)等文件,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元标准,由社区居家养老专业化服务组织为其无偿提供老年人专用手机或健康手环等设备、建立老年人基本信息和健康档案、紧急救助(应急救助)、定期回访、远程定位等服务;低偿提供助餐、助洁、助医、助行,以及文化娱乐、学习教育、陪伴聊天、心理咨询、代购代办等服务。二是列为养老服务机构优先保障对象。按照新修订的
《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相关规定,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优先保障失独老年人的集中养老服务需求,我省公办的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等优先收住“失独家庭”老年人为重点服务对象;今年列为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将为“失独家庭”老年人优先提供日间照料、托养、康复等便捷可及的近家服务。三是列为长期护理保险重点施保对象。我委将积极配合人社部门,探索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形成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渠道,将“失独家庭”老年人列为重点施保对象,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照料和相关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问题。
衷心感谢您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朱淑芳
联 系 人:何嘉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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