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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天津天士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糖尿病门诊特殊病患者用药服务药品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2-25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函[2015]46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12-25

颁发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天津天士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糖尿病门诊特殊病患者用药服务药品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函[2015]460号

2015年12月25日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

  近期,我局收到天津天士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糖尿病门诊特殊病患者用药服务药品销售价格的申请》,该单位申请参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单位管理,主动下调备案药品的医保最高支付价,经研究,决定同意天津天士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参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单位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和标准
  天津天士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糖尿病试点药店配送的属于现行《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异名库2015年版》(以下简称“异名库”),且在糖尿病门诊特殊病报销范围的药品,医保最高支付价取消规定加成后顺加7.5%,实行备案管理。参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单位的相关规定进行支付。

  二、加强监督检查
  严格管理备案药品的支付范围、销售价格和其他相关信息,不属于异名库糖尿病门诊特殊病报销范围的药品,不允许备案销售和支付。同时,加强对于备案药品配送和使用情况的监测分析和监督检查,杜绝过度使用、诱导使用或超限价销售,维护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权益。

  请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市人力社保局医疗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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