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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编号方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0-12-26

发文字号

药管市[2000]129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我局“关于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药管办[1999]242
号),目前,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作方案已经我
局审查批准,换证工作已转入现场审查验收及换发新证阶段。为加强《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的管理,规范新版《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编号格式,适应换发证数据统计分析及计算机
管理工作的需要,现对《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编号方法统一规定如下:
 
  一、编号方法
  新版《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按下列方法统一编号:
  省(区、市)简称+企业类别号+地(市、州)代码+发证顺序号+分支机构或门店顺序号。
 
  二、编号内容释意
 
  1.企业类别号为一位数字代号,药品批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和药品零售企业、零售
连锁企业分别用1、2、3、4表示。
 
  2、地(市、州)代码由二位数字组成,用于区分企业所在地区。地(市、州)代码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行政区划自行编制,并报我局备案。
 
  3、发证顺序号为四位流水号,按发证顺序编排。
 
4、分支机构或门店顺序号用于药品批发企业分支机构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分部、门店
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编号。
 
  (1)药品批发企业分支机构的证号应在药品批发企业证号后加“—”及二位分支机构顺
序号。
 
  (2)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分部的证号应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证号后加“—”及二位分部顺
序号。
 
  (3)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证号应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证号后加“—”及三位门店顺
序号;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跨地(市、州)设立门店的,门店的证号应在分部证号后加三位门店
顺序号。无分部的,先由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给定一个“分部证号”,然后由门店所
在的地(市、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编排门店顺序号。
 
  (4)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跨省(区、市)设立分部的,由分部所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
局按设立连锁企业编号,并在编号后加“(  )”,“(  )”内填写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所
在省(区、市)简称。
 
  (5)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跨省(区、市)设立门店的,门店的证号应在分部证号后加“—”
及三位门店顺序号。无分部的,先由门店所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给定一个分部证号,
然后由门店所在地(市、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编排门店顺序号。
 
  附件:《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编号示例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
                                                  二○○○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编号示例
 
  一、药品批发企业法人许可证编号为:(以企业在河北省为例,以下同)为:
        冀  1   XX    XXXX  
        ┬  ┬  ┬    ┬—
        │  │  │    └───→企业法人发证顺序号
        │  │  └──────→企业所在地(市、州)代码
        │  └────────→表示该企业为法人单位
        └──────────→企业所在省(区、市)简称
 
  二、药品批发企业非法人许可证编号为:
        冀    2  XX  XXXX  
             ┬      ┬—
             │      └───→非企业法人发证顺序号
             └───────→表示该企业为非法人单位
  
  三、药品批发企业分支机构许可证编号为:
        冀 XXX XXXX  —   XXX  
        ──┬───     ─┬—
            │             └───→分支机构顺序号
            └───────────→药品批发企业证号
 
  四、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证编号为:
        冀  3   XX    XXXX  
            ┬  ┬    ┬—
            │  │    └───→零售企业发证顺序号
            │  └──────→企业所在地(市、州)代码
            └────────→表示该企业为药品零售企业
 
  五、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证编号为:
        冀  4   XX    XXXX  
            ┬  ┬    ┬— 
            │  │    └───→零售连锁企业发证顺序号
            │  └──────→企业所在地(市、州)代码
            └────────→表示该企业为零售连锁企业
 
  六、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分部许可证编号为:
        冀 XXX XXXX    XX  
        ──┬──    ─┬—
            │          └───→分部顺序号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证编号
 
  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许可证编号
 
  (一)门店与连锁企业同处一地的,其编号为:
        冀 XXX XXXX  —   XXX  
        ──┬───      ─┬—
            │              └───→门店顺序号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证编号
 
  (二)门店与连锁企业不在同一地(市、州)的,其编号为:
        冀XXXXXXX—XX      XXX  
        ──┬────    ─┬—
            │              └───→门店顺序号
            └───────────→门店隶属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分部许可证编号
 
  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跨省(区、市)设立分部的,其编号为:
        冀  4   XX  XXXX    (京)  
        ┬  ┬  ┬  ┬─    ┬—
        │  │  │  │      └───→表示该连锁企业的总部设在北京
        │  │  │  └───────→分部所在省(区、市)连锁企业发证顺序号
        │  │  └─────────→分部所在地(市、州)代码
        │  └───────────→企业类别号
        └─────────────→分部所在省(区、市)简称
 
  九、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跨省(区、市)设立门店的,其编号为:
        冀 4 XX XXXX (京)  — XXX  
        ──┬─────      ┬— 
            │                └───→门店顺序号
            └────────────→跨省分部的证号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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