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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转发进口药品实施电子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3-1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3-11

颁发部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转发进口药品实施电子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3年3月11日

各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

  自2008年我市药品追溯系统实施以来,全市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票据赋码率达到100%。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始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后,我市药品批发企业均能按照相关规定纳入药品电子监管网,做到见码扫码。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进口药品实施电子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3]23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药品电子监管体系和加强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组织学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进口药品实施电子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3]23号)(见附件)。

  二、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实施电子监管的进口药品,作为境外制药厂商药品电子监管代理机构的药品批发企业,应按申报格式与要求和提交时限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并报备至辖区分局。

  三、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做到见码必扫,均须按照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的相关规定,进行电子监管码的核注核销,并及时上传数据。

  四、所有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在完成药品入库和出库24小时内完成数据上传工作,并在票据上进行赋码,需保证数据的准确、完整、有效。

  五、各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须对推销员、执业药师信息进行及时维护,凡出现相关信息变更的,须在24小时内完成系统信息维护。

  六、目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疫苗、基本药物、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包括含麻黄的中成药)、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等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以及现要求的进口药品均已纳入国家局药品电子监管范围,随着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的不断推进,到2015年前将实现药品全品种电子监管,各药品经营企业对本企业经营药品进行梳理,确保电子监管无死角无遗漏。对未入网但现经营品种已纳入电子监的,要求尽快入网,并配备相应设施设备。

  附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进口药品实施电子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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