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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食品添加剂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3-01

发文字号

鲁质监监便字[2005]4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3-01

颁发部门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正文内容


关于严格食品添加剂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质监监便字[2005]42号

2005年3月1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添加剂使用是食品生产加工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国家制定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予以规范。2005年1月1日实施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也明确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严禁在食品中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企业使用了某种食品添加剂,未按照食品标签标准规定在食品标签上注明的,判为不符合发证条件”。但从近期食品企业监督检查情况看,食品添加剂使用存在不少问题:一是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是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三是未按GB7718-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规定标注填加的食品添加剂。为严格食品添加剂使用,加强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要结合区域监管巡查工作,立即对本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组织检查。已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是本次监督检查的重点。要按照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及其增补标准(1997-2004年,食品添加剂每年都有增补品种标准)规定,查看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配料表及原辅材料库,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有超范围、超量使用行为,是否有未按GB7718-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规定标注行为。在检查时要加强宣传,告知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有关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本次检查情况于3月25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报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企业在申报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应在申请书“企业主要原材料、包装物料一览表”中逐一列明食品中填加的食品添加剂。市局在材料受理时,应审查申报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是否符合GB2760及其增补标准使用范围的规定。

  三、在现场核查时,审查员应按照分工,如实填写《山东省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见附表),详细记明企业核查基本情况。该表一式两份:一份随申请书等上报材料报省局,一份市局存档。食品添加剂使用是现场核查的重点内容,审查员应查看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配料表、原辅材料库、食品标签,查验企业使用情况与申报情况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超范围使用现象,是否存在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未按GB7718标准如实标注现象。对核查情况,要在审查记录表上详细记明。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组织审查的受理机关。

  四、对于企业在食品标签上标注的所有明示指标,发证检验机构都要进行检验。食品添加剂应按照GB2760及其增补标准规定严格检测,做出判定结论。对审查组现场核查时发现并在审查记录上记明企业使用了某种食品添加剂,但未按照食品标签标准规定在食品标签上注明的,经进一步检测确定后,判为不符合发证条件。
  在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省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联系人:范伟
  电话:0531-2679076
  传真:0531-2679170
  电子信箱:fanwei@12365.sd.cn

  附表:山东省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

  受审部门: 日期/时间: 审查员:

  审查条款   审查记录   判定
     


  注:判定分为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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