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7年2月1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西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方案为深入推进富裕美丽幸福江西建设,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有关部署要求,省政府决定在前期国家级、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基础上,深入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从2017年起连续三年,全省创建3个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4个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30个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40个市级食品安全示范县。
二、工作原则
(一)统一部署,政府主导。创建工作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部署,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调度,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具体指导。各市、县(区)政府为创建工作责任主体,按照创建标准,组织实施创建工作。
(二)多方协作,推进共创。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和资源,发挥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作用,全方位开展创建活动,推进社会共建共治。
(三)问题导向,标本兼治。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排查风险,消除隐患,着力解决食品安全深层次的重点难点问题,标本兼治,逐步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制机制,提升食品安全治理水平。
(四)科学评价,群众满意。把社会认可、群众满意作为最终衡量标尺,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实施动态管理,让老百姓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让全社会切实感受到食品安全状况稳中向好。
(五)鼓励创新,打造品牌。鼓励探索创新食品安全监管和风险防控新模式、新举措,着力打造和维护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优质品牌,使之成为各地改进工作、宣传展示的平台。
三、基本标准
(一)食品安全整体状况良好。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持续稳定在较高水平,尤其是粮食及粮食制品、食用油、蔬菜、水果、肉等大宗食品,及肉制品、蛋、水产品、乳制品、保健食品等主要食品和专供婴幼儿及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安全状况稳定在较高水平。没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
(二)食品安全工作落实到位。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落实监管所需经费;监管执法实现全覆盖,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食品行业依法诚信经营,产业健康发展;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进入优秀等次。
(三)食品安全公众满意度较高。群众及社会各界对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认可度高,对当地食品安全现状总体满意度高。群众满意度达到70%以上。
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具体标准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2017版)》执行。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和示范县、市级食品安全示范县的标准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四、重点任务
(一)明确属地管理责任。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食品安全工作党政同责、
《食品安全法》关于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食品安全管理必须有责有岗有人有手段“四有”等要求,做到责任落实、岗位匹配、人员齐整、手段齐全。建立统一权威、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综合设置的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加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并将食品安全作为市场和质量监管的首要职责。加大投入保障力度,加强基层和基础能力建设。加快改善监管执法装备,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应急处置、追溯体系、信息化等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充实基层监管执法队伍,加强业务技能培训,提高一线监管执法人员履职能力。
(二)突出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推行质量授权人、问题企业约谈、量化分级管理、“黑名单”、严重违法企业责任人员依法禁入等制度,加强职业检查员队伍建设,推行良好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加强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各项主体责任,鼓励企业制定实施严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提高自控自律水平。对主体责任不落实的企业,公开检查结果,责令及时整改纠正。加强道德文化建设,将文化的软实力和法律的硬约束紧密结合,引导企业尚德守法、诚信经营。
(三)实施全程严格监管。健全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完善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最严格的监管制度。抓好“餐桌污染”源头治理,加强农业投入品管理,着力解决化肥过量使用、抗生素滥用、禁限用农兽药使用和农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净化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解决好土壤污染、水污染问题。建立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严把入市质量安全关。实施过程严管,建立覆盖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网格化管理体系,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全过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推进抽样检验制度化和现场检查制度化,监督抽检实现食品生产企业全覆盖。推行模块化、规范化、痕迹化监管,创新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先进手段,探索有效监管模式,提升监管效能。建立餐厨废弃物集中收运体系,将城市餐厨废弃物集中运至餐厨废弃物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整治私屠滥宰行为,严防病死畜禽等进入屠宰、加工或消费环节。综合治理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小摊贩。
(四)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紧紧围绕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环节,深入开展“守护舌尖安全”等整治行动,加大对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的治理力度,有效治理危害食品安全的“潜规则”,依法严惩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抽检监测、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以及群众举报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及时立案查处,并向社会公开处罚结果。严格执行
《食品安全法》,强化行刑衔接、检打联动。
(五)强化风险评估管控。加强风险监测、会商、分析、研判,完善地区间、部门间协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及时发现处置问题,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健全应急体系,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完善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操作手册,开展应急培训演练,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新闻发言人、宣传联络员制度和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处置机制,强化舆情监测监控,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处置食品安全社会舆情事件。
(六)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大力推进农业生产标准化、规范化、产业化。加强政策引导,鼓励支持食品生产企业升级和技术改造,组织开展集中生产区域治理提升行动,提高食品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和标准化水平。推进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发展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加盟连锁、统一配送等现代经营模式,促进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经营业态多元化、规范化。
(七)形成社会共治格局。发挥企业自律互律、社会群防群控、部门联合联动作用,鼓励公众参与,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行业协会等各方力量的监督作用,形成齐抓共管、多元参与食品安全的共治格局,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责任保险、有奖举报等制度。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全面实施监管执法信息和抽检信息公开,树立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宣传,增强社会公众认知能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五、实施步骤
(一)名单遴选。在设区市、县(市、区)申报基础上,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遴选食品安全日常工作较好、食品产业基础较强、创建热情较高的设区市、县(市、区),开展省级创建,并从中遴选设区市推荐参加国家级创建。其中,2017年、2018年每年6月底前各遴选2个、1个设区市开展省级创建,各遴选10个县(市、区)开展省级创建。
(二)组织创建。各创建设区市、县(市、区)要按照创建标准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
(三)考核评价。每批创建周期至少为两年。省级创建设区市,在创建期满两个月内,由设区市政府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省级创建县(市、区),在创建期满两个月内,由县(市、区)政府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通过市级验收后,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四)公示命名。通过省级验收的各创建设区市、县(市、区)分别拟定为“江西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江西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并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5天,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对通过社会认可的,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命名授牌。被命名授牌的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示范县要继续总结创建经验,巩固创建成果,进一步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发现其不再符合标准的,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撤销其命名。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创建设区市、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负责,统筹调度各方资源和力量,协调解决创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切实把创建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经费投入。创建试点设区市、县(市、区)要建立与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相匹配的财政经费投入保障机制。省层面将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各地加大对创建工作经费投入。要引入市场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
(三)强化督导检查。把创建工作作为食品安全评议考评的重要内容,强化督促检查、中期评估和验收,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建立完善创建工作激励和监督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规范创建活动,杜绝铺张浪费,防止形象工程,做到公开透明、节俭高效。严禁弄虚作假,严禁违规操作,严禁以任何形式干扰评价工作。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等情形的,正在创建的取消其创建资格,获得命名的撤销其命名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