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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职业健康检测与评价机构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02-09

发文字号

吉安监管职卫字[2010]3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吉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0-02-09

颁发部门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对职业健康检测与评价机构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

吉安监管职卫字[2010]35号

2010年2月9日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检测与评价技术服务机构:

  为规范全省作业场所职业健康检测与评价技术服务行为,提高作业场所职业健康检测与评价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公平、竞争、有序、健康发展,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作业场所职业健康检测与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检测与评价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登记备案管理
  检测与评价机构应当在2010年3月底前,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登记备案申请。未经相应登记备案的检测与评价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检测与评价结果不能作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依据。
  (一)省安全监管局负责中省属和各市州属职业健康检测与评价机构的登记备案管理。
  (二)各市州安全监管局负责县(县级市)和区属职业健康检测与评价机构的登记备案管理。
  (三)在省安全监管局登记备案的检测与评价机构,不需再向市州安全监管局登记备案。

  二、登记备案需提交资料
  申请职业健康检测与评价机构登记备案,应当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机构法人代表签署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检测与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含附件)复印件。
  (四)能够开展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技术服务项目和相应的人员、设备、化验室情况证明复印件。

  三、备案条件
  (一)对检测与评价机构的总体要求:
  1.具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
  2.能独立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检测与评价技术服务工作;
  3.有与职业健康检测工作内容相适应的设备仪器、化验室面积等工作条件;
  4.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5.具有检测与评价档案管理系统。
  (二)对专业人员的要求:
  1.有与其登记备案的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检测人员;
  2.熟悉安全生产、职业健康(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本单位质量管理手册;
  3.机构法人代表和从事职业健康检测与评价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培训;
  4.外聘、返聘技术人员不得超过该机构职业健康检测与评价人员总数的20%。
  (三)对仪器设备的要求:
  1.具有登记备案的技术服务项目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2.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防爆应能满足工作需要,并能良好运行;
  3.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应有确保安全操作的明确要求。

  四、检测与评价机构备案程序
  (一)中省属检测与评价机构直接向省安全监管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表格从吉林省安全生产信息网站下载)和相关材料(纸质资料和电子版,纸质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并装订成册。所有申请资料原件应由机构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各市州属检测与评价机构,经所在地市州安全监管局初审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向省安全监管局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县(县级市)和区属检测与评价机构向按前款要求向所在地市州安全监管局登记备案。市州安全监管局应在机构完成登记备案后的15日内将机构登记备案信息报省安全监管局
  (二)安全监管局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给予登记备案,并及时在本局网站发布公告。
  (三)安全监管局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说明不予登记备案的理由。
  1.申请登记备案的单位提供的资料、内容不齐全的;
  2.申请登记备案的单位提供的资料弄虚作假的。
  凡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弄虚作假的,安全监管部门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登记备案。

  五、检测与评价工作要求
  (一)各检测与评价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执业准则,增强服务意识,加强业务建设,提高服务质量,改进工作作风,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与评价工作,并对其检测与评价的结果负责。
  (二)检测与评价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必须完整全面,即包括该生产经营单位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必须一次签订合同(协议)。
  (三)检测与评价机构对每一户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接包后分包的项目不能超过该单位总检测与评价项目的15%。

  六、机构登记备案后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安全监管局要加强和规范对检测与评价机构的登记备案管理和监督检查,正确指导检测与评价机构充分发挥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作用。
  (二)检测与评价机构发生下列情况变化时,应当在发生变化后20个工作日内凭相关证明向原登记备案的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备案变更手续:
  1.法定代表人变更;
  2.机构分立或者合并;
  3. 扩展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项目范围的;
  4. 机构停业、破产或者其他原因中止业务活动的。
  (三)通过登记备案的检测与评价机构要在每年12月30日前,向登记备案的安全监管局提交年度检测、评价工作总结报告及当年所作检测、评价报告登记台帐复印件。
  (四)负责登记备案的安全监管局对于违规执业、不履行法定职责和出具虚假检测与评价报告、服务质量差,服务对象意见大的机构,将予以公开曝光,并建议省卫生厅对于违规机构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罚。
  (五)安全监管部门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取消其登记备案:
  1.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备案登记变更的;
  2.出具虚假检测与评价报告的。

  七、省安全监管局登记备案联系方式
  联系人:车 明、王文俊
  联系电话:0431-85096338(传真)
  电子邮箱:zywsc@jl.gov.cn
  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3727号
  邮编:13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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