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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威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流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9-20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威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9-20

颁发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威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流程》的通知

2016年9月20日

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现将《威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流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全市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协议管理工作参照本流程执行。

  威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流程

  为规范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根据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威人社发[2016]28号)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申请受理
  (一)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以下简称申请单位)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下载并填写《威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
  (二)申请人持规定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申请;
  (三)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威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将相关证照原件退还申请人;
  (四)经办机构及时核实申请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情况,根据核实结果,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申请单位参保情况核实通知书》(附件2)。

  二、评估签约
  (一)经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对初审合格的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研究拟定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二)经办机构对拟定的定点医药机构名单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或报纸等媒体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样本见附件3);
  (三)经办机构根据公示结果,确定定点医药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并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样本见附件4);
  (四)经办机构协调相关服务商,为定点医药机构配备联网结算相关设备等;
  (五)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签约完成后10日内,将定点医药机构名单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续签服务协议
  (一)定点医药机构于服务协议期满前30日内,向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办机构组织重新评估,评估合格的,续签服务协议;
  (三)经办机构对逾期未提出申请和评估不合格的定点医药机构,解除服务协议。

  四、变更和终止服务协议
  (一)定点医药机构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下载并填写《威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变更或终止服务协议申请表》(附件5)一式两份;
  (二)定点医药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到原签订服务协议的经办机构申请变更或终止服务协议;
  (三)经办机构受理定点医药机构申请后,认真核查,在《威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变更或终止服务协议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相关证照原件退还申请人;
  (四)经办机构对符合变更或终止服务协议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做好系统信息处理等工作;对终止服务协议的,要向社会公布,并将名单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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