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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9/2010年度脊髓灰质炎疫苗强化免疫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26

发文字号

苏卫办疾控[2009]3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1-26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2009/2010年度脊髓灰质炎疫苗强化免疫工作的通知

苏卫办疾控[2009]39号

2009年11月26日

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保持我省无脊髓灰质炎(以下简称“脊灰”)状态,巩固消灭脊灰工作成果,提高免疫薄弱地区和流动儿童等重点人群脊灰疫苗接种率,根据卫生部《2003-2010年全国保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行动计划》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决定今冬明春继续对全省4周岁以下儿童开展以查漏补服为主的脊灰疫苗强化免疫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免疫对象
  2006年1月1日至强化免疫服苗期间出生,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零”剂次免疫的儿童(不含出生1个月内的新生儿);4月龄以上累计服苗次数少于3次的儿童;2009年1月1日以后由外地迁入本地的流动儿童,不论既往免疫史如何;在常规免疫中漏卡、漏种的本地户籍儿童或流动儿童均为强化免疫对象。其中1周岁以下儿童服用液体脊灰疫苗(具体操作参照疫苗使用说明书);1周岁以上儿童服用糖丸脊灰疫苗。

  二、时间安排
  2009年11月下旬进行调查摸底、登记、疫苗分发及核查工作;12月5-6日为第一轮服苗时间,8-10日进行现场快速评估;12月15-31日进行第一轮服苗总结,并着手开始进行第二轮服苗的准备。2010年1月5-6日为第二轮服苗时间,8-10日进行现场快速评估,20日前完成各种报表的填写、汇总与上报。各市应在规定时限内,将分县(区)强化免疫数据资料汇总并做好服苗工作总结,按时上报省疾控中心。

  三、工作要求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和认真组织强化免疫工作,积极争取政府及财政部门的支持,安排好必要的工作经费。要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并对强化免疫的各项工作做出详细安排,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强化免疫工作的具体实施,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技术指导。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动员活动并对参与强化免疫工作的各类人员进行培训。
  强化免疫前各地要做好强化免疫适龄儿童的摸底登记工作,严禁从接种卡上抄录名单作为摸底登记的资料。重点加强对常规免疫漏卡儿童、流动儿童、计划外生育儿童的摸底登记,流动儿童和常住儿童服苗情况要分别汇总上报,并保存强化免疫儿童名册的原始记录。
  各地要科学设置接种点,尤其要注意那些在行政区划上难以区分的地区,做到分工明确,避免漏种。每个固定接种点应安排足够人员负责服苗。对矿区、集贸市场、流动人口流入流出地和聚集地等重点地区的强化免疫工作必须有县级以上专业人员参加。在火车站、汽车站、渡口码头等要设立临时接种点;对湖区和渔船民可采用巡回接种和逐船接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正在发热或既往有免疫缺陷的儿童可不服或缓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机构要成立督导小组,对重点地区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分片包干,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确保本次强化免疫各项工作的落实。在强化免疫活动结束后,各地要及时进行工作总结。本次脊灰疫苗强化免疫工作实施方案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另行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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