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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对使用银杏叶提取物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项抽检监测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6-16

发文字号

津市场监管保[2015]1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6-16

颁发部门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正文内容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对使用银杏叶提取物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项抽检监测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保[2015]17号

2015年6月16日

各区县局,市药品检验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对使用银杏叶提取物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开展执法检查的通告》(2015年第19号,以下简称《通告》)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使用银杏叶提取物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开展执法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5]74号)要求,现将对使用银杏叶提取物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项抽检监测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立即开展督促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县局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使用银杏叶提取物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开展执法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5]74号)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使用银杏叶提取物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开展执法检查的通知》(津市场监管保[2015]16号)要求,督促企业自查自纠,全面开展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委报告相关情况。

  二、组织开展专项抽检监测并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各区县局要按照《通告》要求,立即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企业的银杏叶提取物原料和使用银杏叶提取物生产的保健食品的抽样送检。市药品检验所要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银杏叶药品补充检验方法的公告》(2015年第66号)中的检验方法,对样品进行检验,并及时反馈检验结果。各区县局对抽检监测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应及时进行核查处置;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按时报送相关材料
  (一)2015年6月18日前,各区县局将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的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总结材料并填写《区(县)使用银杏叶提取物生产保健食品企业执法检查情况表》(见附件2),报送委保健食品监管处。
  (二)6月20日前各区县局将抽检监测信息,报送委保健食品监管处。

  联 系 人:付永杰 联系电话:23370109

  附件2:区(县)使用银杏叶提取物生产保健食品企业执法检查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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