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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9
鲁卫医字 〔2018〕70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山东省
现行有效
/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各市卫生计生委,委属(管)医疗机构: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 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向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不得开展相应的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机构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处方管理规定,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和处方,并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进行调整,重新提出执业登记申请。 二、加强互联网医院管理 互联网医院应当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办理执业登记手续。互联网医院开展业务内容应当与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临床科室保持一致,不得超出其诊疗科目范围。省卫生计生委在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框架下依托省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建立山东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www.telemedicine.net.cn),与互联网医院登记机关对互联网医院实施共同监管。互联网医院应当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并与山东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完成数据对接。互联网医院应纳入当地质控体系,相关服务纳入实体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和医疗机构评审,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合作建立的互联网医院,合作方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合作协议失效的情况,需要重新提出申请。
三、推动远程医疗服务健康发展 省卫生计生委依托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立省远程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应统一接入省远程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医疗机构间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应签订远程医疗合作协议,明确远程医疗服务流程。由邀请方实施医学影像、心电、超声病理等辅助检查,受邀方出具相应辅助检查报告的,应在远程医疗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实施远程医疗服务后,有关诊疗意见报告应由受邀方相关医师签名后通过传真、扫描文件或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等方式告知邀请方。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将远程医疗服务纳入当地质控体系,确保远程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医政医管处联系人:颜军 联系电话:0531-67876323
规划与信息处联系人:程志 联系电话:0531-67876127
中医药管理处联系人:潘凯 联系电话:0531-67876318
省远程医疗服务平台联系人:张喜雨 联系电话:18653107651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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