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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零售药店非药品经营行为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9-26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流通[2013]56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9-26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零售药店非药品经营行为通知

沪食药监流通[2013]568号

2013年9月26日

各分局:

  近日,在打击保健食品“四非”和药品“两打两建”专项行动中发现,部分零售药店(药柜)经营的保健食品存在非法添加化学药品或擅自篡改产品外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内容等违法违规现象。为进一步规范非药品类产品经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零售药店经营非药品应当设置专区,与药品区域明显隔离,并有醒目标志。从事非药品类销售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有照片、姓名、岗位等内容的工作牌,身穿药店统一的工作服。

  二、零售药店应按照国家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08]739号)有关规定,不得经营无批准证明文件、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和生产厂名以及厂址无中文标识的产品;不得经营与药品包装相似、与药品同名或者名称相仿、宣传功能主治的非药品类产品。

  三、零售药店经营非药品类产品,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合法经营资格,与供货商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对所购入商品应逐批进行收货、验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防止不合格商品入库。

  四、零售药店对有效期库存商品,应根据流转情况定期进行养护和检查,并做好记录。在养护检查中发现商品有质量问题应及时下架,由质量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五、零售药店经营非药品类产品,必须纳入企业计算机系统管理。销售的所有商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内容开具销售凭证,确保售出商品可追溯。作为赠品的药品、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也应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各药品连锁公司要加强对下属门店经营非药品类产品的管理,将化妆品、保健食品、食品、医疗器械,按照药品“六个统一”要求,纳入公司统一采购(配送)管理体系。

  请各分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单体药店,并加强对辖区零售药店(药柜)经营非药品类产品监督检查,要结合日常检查,督促其经营非药品类产品参照药品管理。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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