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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授予南京市秦淮区等15个区(市)江苏省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区(市)称号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01-18

发文字号

苏政发[2008]1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8-01-18

颁发部门

江苏省政府

正文内容


江苏省政府关于授予南京市秦淮区等15个区(市)江苏省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区(市)称号的通知

苏政发[2008]14号

2008年1月18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积极开展创建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区活动,大力推进社区卫生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经组织评审,现决定授予南京市秦淮区、江宁区,无锡市惠山区、锡山区、滨湖区、江阴市,徐州市鼓楼区,常州市天宁区,苏州市吴中区、常熟市、太仓市、吴江市,淮安市清浦区、清河区,镇江市京口区等15个区(市)“江苏省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区(市)”称号。希望上述单位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社区卫生工作中不断创造新的业绩。各地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借鉴先进区(市)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工作,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水平,为保护和增进群众健康、率先全面建成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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