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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七部局《关于开展食品包装材料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01-27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吉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0-01-27

颁发部门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正文内容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七部局《关于开展食品包装材料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10年1月27日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

  近日,卫生部等国家七部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食品包装材料清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108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组织开展食品包装材料清理工作,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规范食品包装材料及包装材料的生产和使用,促进食品包装材料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要求如下:

  一、 切实加强领导,提高对食品包装材料清理工作的认识
  全省各级工商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高度重视食品包装材料清理工作,充分认识清理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食品包装材料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筹安排清理工作,制定有力措施,认真开展清查工作。

  二、严格市场准入,确保食品包装材料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合法
  各地要对辖区内生产经营食品包装材料单位和个人进行全面清查,严查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对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对无证、无照从事食品包装材料生产经营的,坚决依法取缔。

  三、加强执法力度,打击违法生产经营食品包装材料行为
  各地要公布食品包装材料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发动群众举报非法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尤其是利用废旧材料生产食品包装物等违法行为,并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依法查处。
  各地在开展清查工作的同时,还要根据当地政府、食安委的安排和部署,积极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开展清理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指导行业、企业以现有食品包装材料标准及相关规定为依据,主动对生产经营及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查纠。协助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企业主动开展“建议批准的可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新物质名单”、“建议禁止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物质名单”的梳理和申报资料准备工作,并及时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报送。
  各地要加大对流通领域食品包装物的监测力度,要列入上半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计划中。对监测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包装情况,及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卫生部将拟定“禁止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物质名单”,分批向社会公布。对于“禁止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物质名单”发布后,仍继续使用名单中的物质制售食品包装材料及容器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加强内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各地内设消保、食品、市场、注册等机构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不推不拖,相互配合,真正形成监管合力,共同做好清理工作。
  各地在开展清理工作时,要注意积累资料,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随时调用、随时提供。各内设机构要互通信息,做到信息资源共享。清理工作情况要在六月末前书面上报省局消保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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