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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社保中心关于执行2018年第一次对接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暨药品信息采集对接结果(第二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1-30

发文字号

津社保办发[2018]32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11-30

颁发部门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正文内容
天津市社保中心关于执行2018年第一次对接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暨药品信息采集对接结果(第二批)的通知

津社保办发[2018]328号

2018年11月30日

各医药企业,有关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对接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5号)等文件规定,根据《市社保中心关于开展2018年第一次对接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暨药品信息采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社保办发[2018]211号)、《市社保中心关于公示2018年第一次对接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暨药品信息采集相关结果的通知》(津社保办发[2018]275号)(以下简称《公示对接结果》)等文件内容以及公示情况,现就执行2018年第一次对接结果(第二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及日期
  自2018年12月15日起,将55个药品(见附件),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支付范围,以上药品为《公示对接结果》中公示信息为“信息修改准确后,拟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且在公示期间没有提出异议的。

  二、医保支付管理
  (一)纳入此次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其药品分类、备注(限定支付范围)、门诊特定疾病使用范围和医保支付等相关经办管理,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目录中住院使用时医保支付的药品(备注一栏标有"Δ"的药品),参保人在门诊(含急诊、门诊特定疾病)使用,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三)原已属于我市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内其原医保支付信息继续执行。

  三、有关事项
  (一)《公示对接结果》附件中需要企业核对并进行信息修改、维护的药品,未在11月15日之前完成信息维护并提交审核,不再执行本次对接结果。
  (二)各协议医药机构应做好医保药品目录的对接及维护,保障参保患者用药需求。各分中心、医保结算中心继续做好相关药品的审核支付工作。
  (三)各相关药品企业应按照承诺供应价格保障药品供应,维护价格稳定。如需进一步下调天津供应价格请及时向医保结算中心递交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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