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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人感染H7N9禽流感诊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4-08

发文字号

沪卫医政[2013]03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4-08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人感染H7N9禽流感诊治工作的通知

沪卫医政[2013]030号

2013年4月8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医疗急救中心:

  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诊治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调整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诊断程序
  根据国家卫计委下发的《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方案(第一版)》,调整本市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诊断程序。
  医务人员发现符合人感染H7N9禽流感监测病例定义[同时具备以下4条:(1)发热(腋下体温≥38℃);(2)具有肺炎的影像学特征;(3)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降低或正常,或淋巴细胞分类计数减少;(4)不能从临床或实验室角度诊断为常见病原所致肺炎]的病例后,应立即报告医疗机构相关职能部门,由医疗机构在12小时内组织本单位专家组进行会诊和排查,不能明确诊断的,应立即电话报告医院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县卫生局。区县卫生局接报后,应于24小时内组织区县专家组进行会诊。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正确采集病例的相关临床样本,一旦检测结果阳性,区县卫生局应立即报告我委, 我委于24小时内组织市级临床专家组会诊。

  二、规范人感染H7N9禽流感疑似患者采样送检指征
  人感染H7N9禽流感疑似患者采样送检的指征为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患者:1、发热(腋下体温≥38℃);2、伴有头痛、肌肉酸痛和全身不适等流感样症状;3、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降低或不升高;4、具有肺炎的影像学表现。

  三、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进行梳理排查
  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方案》(卫应急发[2007]158号)的有关要求,对在院的不明原因肺炎患者进行梳理排除,对符合人感染H7N9禽流感监测病例定义的病例按上述诊断程序进行排查。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四、中西医并举加强救治工作
  各区县卫生局、办医主体和各级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防控机制和工作方案,在诊治的各个阶段强调中西医并举,充分运用中医药手段进行有效干预,要按照《关于下发〈上海市人感染H7N9禽流感中医药防治方案〉的通知》(沪卫中医[2013]16号)的有关要求落实好各项工作。

  五、积极应用神经氨酸酶抑制剂治疗流感样症状患者
  医疗机构要对流感样症状患者积极应用神经氨酸酶抑制剂,其应用适应证为同时具备[1、发热(腋下体温≥38℃);2、伴有头痛、肌肉酸痛和全身不适等流感样症状;3、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降低或不升高]三个条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肌酸激酶或乳酸脱氢酶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2、具有肺炎的影像学表现)的病例。神经氨酸酶抑制剂处方需由主治医师以上资质者开具。

  特此通知

  附件:

  1.人感染H7N9禽流感疑似患者采样送验单

  2.人感染H7N9禽流感疑似患者标本送检须知

  医院采集人感染H7N9禽流感疑似病例标本后,送检时间在上午8:30~下午17:00,送本辖区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如送检时间在下午17:00以后~次日上午8:30,则按以下要求进行送检:

  1. 周一~周三,标本送黄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址:斜土路309号,联系电话:63031178
  2. 周四~周五,标本送静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址:江宁路422号乙,联系电话:62177733
  3. 周六~周日,标本送徐汇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址:永川路50号,联系电话:54012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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