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尿毒症免费血透救治工作方案
赣卫医政字[2011]98号
2011年8月18日
各社区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发改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为深入推进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全省尿毒症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42号)精神,省卫生厅、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联合制定了《江西省尿毒症免费血透救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尿毒症免费血透救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全省尿毒症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42号)精神,特制定全省尿毒症免费血透救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城镇职工、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医疗救助和医疗机构减免等相关制度的紧密结合,探索有效的补助和支付办法,在保持医疗保障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健康发展的基础上,在全省范围内为尿毒症困难患者实施免费血透治疗,进一步缓解城乡居民重大疾病的经济负担,提高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自愿救治。保证城乡困难居民公平享有,患者自愿救治,实行疾病风险告知和同意制度。
坚持统一方案。全省统一补助模式、统一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统一补助标准、统一补助办法等。
坚持合力保障。通过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城乡医疗救助、医疗机构减免和慈善机构救助等合理分担医疗费用,对尿毒症困难患者实施免费血透救治。
坚持分级负责。省协调办负责全省尿毒症困难患者免费血透救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工作,包括综合协调、制定方案、确定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设备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工作督导、评估及总结等工作。设区市、县(市、区)协调办负责辖区内免费救治工作日常管理,包括组织人员培训、病种筛查、身份认定、实施救治、登记、信息报告等工作。
三、救治对象
对持有我省常住户口的尿毒症需维持性血透的困难患者(城镇低保、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福利院供养孤儿、新增四类优抚对象和低保边缘户)实施免费血透救治,预防和治疗尿毒症血透相关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和其他尿毒症患者血透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有关规定核报,不列入本方案补助范围。
四、定点救治
按照安全、有效、优质、方便的原则,由省卫生厅在全省医疗保险、新农合或白求恩基金会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审核准入,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定点医疗机构由可独立开展血透的二级及以上医院和部分乡镇卫生院组成。定点医疗机构对具有血透治疗指征的患者,严格按照诊疗规范和诊疗常规实施治疗,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尿毒症困难患者按照属地就近原则,经县级救治协调办公室同意后,在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一家作为本人血透治疗的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一经选定,原则上一个年度内不得更换。
五、筛查确诊
由县级协调办牵头组织,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走村入户对所有人群进行初筛并做好信息登记工作。将初筛的患者集中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确诊。经民政部门对确诊患者身份认定后,由县级救治协调办公室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统筹安排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同时,做好患者的筛查信息上报工作。
六、人员培训
由省协调办组织专家统一编印教材,实行分级培训。省协调办负责培训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相关人员、设区市专家组和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设区市协调办负责培训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相关人员和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县(市、区)协调办负责培训乡镇、村和社区筛查人员。
七、设备耗材采购
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主要设备(血透机、水处理机、除颤仪)和主要耗材(透析器、浓缩透析液、透析管路、穿刺针等)的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采取委托具备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确定设备和每个耗材品目的中标厂商、型号规格及中标单价。省财政按照需要及填平补齐的原则,统筹相关资金,为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配置血透机、水处理机、除颤仪。此外,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设备和耗材需求直接与中标供应商联系,由供货商统一配送。
八、经费安排
(一)治疗经费来源
已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困难救治患者,由城镇医疗保障、新农合和医疗救助按比例进行补助,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部分医疗费用减免,鼓励慈善机构对患者救治费用进行补助。
(二)补助标准
1、根据《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2005版)》,血液透析收费标准为:三级医院400元/次、二级医院360元/次、一级医院320元/次。每人每周免费做2次血液透析,每年按52周计算。门诊与住院血透治疗的患者采用统一标准核报经费。
2、尿毒症困难患者按照属地就近原则,在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一家作为本人血透治疗的医疗机构。如到上级或非定点医疗机构接受血透治疗,差额费用由患者个人承担。
(三)结算办法
属于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困难患者,由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按收费标准的85%报销;属地民政部门按收费标准的10%给予医疗救助;剩余5%救治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减免。属于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的困难患者,由当地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按收费标准的70%报销;属地民政部门按收费标准的20%给予医疗救助;剩余10%救治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减免。救治费用报销按照现行医保、新农合及医疗救助核报程序进行。
(四)经费管理
各地要加强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保、挤占和挪用。发现有不符合规定使用经费的,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全省统一部署,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成立由省政府领导牵头,省卫生、宣传、发改、财政、人保、民政等部门组成的尿毒症免费血透救治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省卫生厅,省卫生厅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统筹、协调等日常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应相应建立协调小组,并在卫生行政部门设立救治协调办公室。
省、设区市协调办分别成立专家组,省级专家组负责协助制定和审核重要技术文件,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帮助,市级专家组负责辖区内工作实施的技术指导。
各地要积极争取白求恩基金会等慈善救助组织对疾病补助工作的支持,在医疗救治、资金筹措、经费补助等方面形成工作合力,探索建立多层次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共同提高保障水平。
定点医疗机构应成立尿毒症免费血透救治工作领导小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组织对困难患者的确诊、血透治疗、信息报送等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救治工作,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制定救治工作方案,整合医疗资源,建立区域协作网络,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组建专家组,组织筛查及人员培训,整理保存资料信息,开展督查、评估,完善新农合支付、结算服务,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及时总结经验和推广典型。
2、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把尿毒症免费血透救治工作纳入医改内容。
3、财政部门配合相关部门研究相关政策,落实相关经费,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根据城镇参保居民和职工相关医疗保障政策和管理规范,按比例核报医疗费用,并实施监督管理。
5、民政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相关医疗救助政策,按比例核报医疗救助经费;做好救治患者的身份认定,并建立救助台账。
6、宣传部门负责免费救治工作的宣传报道。
(三)积极宣传引导
各地要采取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的方式加强宣传工作,特别要注重发挥医务人员熟悉业务、直接接触、群众信任的优势,广泛宣传尿毒症免费血透救治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引导社会预期,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自愿参加救治,为做好救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和舆论环境。
(四)规范资料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做好血透患者信息填写,妥善保存每位血透患者的病案资料(病历、医嘱、各项检查结果、病程记录、处方等)以备查验,于每月10日以前将有关信息资料上报所在地协调办。
县(市、区)协调办负责审核定点医疗机构上报资料,及时完成资料整理、统计、分析,并将总结材料报设区市协调办;设区市协调办负责将县(市、区)协调办和设区市定点医疗机构上报的资料汇总审核后报省协调办。省定点医疗机构资料直接上报省协调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