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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09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吉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1-09

颁发部门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9年11月9日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

  9月18日,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等九部(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方案》,决定在巩固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强化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九部(局)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全省流通环节食品添加非食用物质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全面深入开展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各级局要迅速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国家九部(局)《通知》精神,提高对整顿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准确把握整顿工作的精神实质,按照《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方案》确定的目标、安排和措施,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切实开展好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

  二、明确部门任务,落实监管责任
  各级局要高度重视食品添加剂的整顿工作,明确内部监管机制。按照国家总局的监管职责分工,食品流通监管机构负责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日常监管由各级消保机构负责。各级局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把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和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起来,要逐级落实责任,加强督查、督导,确保整顿工作有序进行。

  三、突出工作重点,强化监管规范
  各级局要按照《通知》精神,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销售单位的监督管理。一是要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准入行为,把好主体准入关;二是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通过明查暗访等方式,对各个环节的重点区域、行业及品种,实施重点监控,重点整治;三是要督促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查验记录等自律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四是要严厉打击食品销售者在食品销售过程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的不法行为。

  四、加大检测力度,打击违法行为
  各级局要结合开展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和抽样检验工作,加大对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监测力度。要制定专项检测计划,有针对性地确定检测范围和品种。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对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行为,要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五、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各级局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卫生、商务、质检、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通过联合发文部署工作、共同实施对食品的抽查检验、会商解决疑难问题、及时沟通信息等多种形式,保持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工作状态,形成监管合力,积极探索实施全方位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六、建立长效机制,确保食品安全
  各级局要根据食品添加剂市场监管的实际情况,依托《食品安全法》和《吉林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双九项“制度》,突出重点,认真抓好食品添加剂监管的各项基础制度建设,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确保食品市场消费安全。

  七、保证信息畅通,及时上报情况
  各地要在认真开展好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的同时,加强整顿信息沟通,及时、准确反馈整顿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汇总上报整顿工作的成果和典型经验。各市(州)局要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汇总,形成书面材料,于2009年12月10日前和2010年11月10日前上报省局食品处。

  附件:

  1、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略)

  2、全国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方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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