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监局关于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的通知
沪安监执法[2014]35号
2014年4月25日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
为切实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意识,促进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根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4]27号)要求,从即日起至11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2014年国务院安委会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2014年市安委会全体(扩大)会议、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要求,通过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降低职业病发病率,提升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建立和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强化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推动各区县落实
《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国办发[2009]43号)明确的监管责任和各项要求,严厉查处各类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用人单位加强职业卫生管理,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措施,改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顺利开展,市安全监管局成立以齐峻局长任组长,执法监察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处相关同志为组员的活动领导小组。各区县结合区域内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实际,成立相应的活动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
三、活动任务
(一)重点检查内容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应加大对辖区内用人单位的执法检查力度,全面检查用人单位贯彻落实
《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章以及职业卫生标准情况,检查内容可参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职业卫生业务文件ZW-JB-2013-002),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职业健康司业务文件专栏下载。
(二)重点检查行业领域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突出抓好危化、建材、轻工、建筑施工、金属冶炼、铸造、电镀、蓄电池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以及曾经发生过职业病危害事件行业领域,开展执法检查。
(三)重点查处违法行为
在全面检查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的基础上,重点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1.没有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的;
2.没有向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3.建设项目没有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的;
4.工作场所没有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没有在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设置警示标识的;
5.没有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的;
6.没有为劳动者提供合格个体防护用品的,特别是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没有为劳务派遣工发放合格个体防护用品的;
7.没有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
(四)突出建立长效机制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注意总结和梳理执法活动中暴露出来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分析查找原因,研究解决的措施和办法,健全职业卫生监管执法有关制度。要逐步加强职业卫生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执法检查,创新执法手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确保执法质量。
四、活动安排
(一)宣传发动(5月底前)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通过各种方式,做好宣传发动,大力宣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目标、任务和要求,提高活动知晓率。
(二)活动开展(10月15日前)
把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与职业卫生监管其他工作结合起来,紧紧围绕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统筹监督执法与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做到相互促进、协调推进。执法检查要坚持明查与暗查相结合,重在发现问题、掌握实情,重在督促指导、落实整改措施。要坚持检查用人单位与督促政府履行职责相结合,对用人单位问题较多的地区或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较为薄弱的地区,要采取约谈、发函、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
活动过程中,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同时也要对检查中发现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为活动开展创造良好氛围。
(三)汇总上报(11月10日前)
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务必于2014年11月10日前将活动开展情况报告(及电子版)连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执法情况统计表内容报送市安全监管局。
五、工作要求
坚持“广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原则,结合实际,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充分认识上海市目前职业病防治的严峻形势,高度重视此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区县内职业病危害状况,结合本方案,制定相应检查计划,逐级抓好工作落实。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于5月15日前将本次活动责任人和联系人报送至市安全监管局。
(二)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等行政处罚;问题严重的,要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对查出的问题,要逐条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整改到位。
(三)做好执法信息汇总、整理
国务院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在2014年下半年开展一次职业卫生工作联合督查,届时将对各地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时汇总分析、整理执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