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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本市2012年度医疗废物产生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12-17

发文字号

沪环保防[2012]48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12-17

颁发部门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本市2012年度医疗废物产生申报工作的通知

沪环保防[2012]489号

2012年12月17日

各区、县环保局,市固废管理中心: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医疗废物处理环境污染防治规定》(市政府令65号),防止医疗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保障环境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现将本市开展2012年度医疗废物产生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的本市各类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见附件1)。

  二、申报内容
  2012年1月至12月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产生量、产生种类、处置情况等。申报表(附件2)一式两份,由医疗卫生机构和接受申报的环保部门分别留存。

  三、市区工作分工
  按照《上海市医疗废物处理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的要求,各医疗卫生机构向所在地区、县环保局申报。

  四、工作要求
  1.各区、县环保局应落实人员,明确职责,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确定申报流程,依法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产生申报。要重视申报数据的审核工作,重点加强与医疗废物联单月报数据和历年申报登记数据的比对。对不按照规定申报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2013年3月10日前,各区、县环保局向市环保局书面上报申报工作总结和统计表(附件3)并附电子数据。
  3.自2013年起,除有特殊工作要求外,我局将不再按年度下发医疗废物年度申报的通知。各级环保部门应将医疗废物申报登记工作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按照《上海市医疗废物处理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的要求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医疗废物年度申报登记工作。
  4.按照本市固体废物信息化的管理要求,今后医疗废物年度申报以及联单月报的网上申报要求我局将另行发文。

  特此通知

  联系人:市环保局污防处 陈 炜
  电 话:23115660
  电子邮箱:wchen@sepb.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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