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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7-06-27

发文字号

陕卫指导发[2017]9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6-27

颁发部门

陕西省城乡建设厅、陕西省交通运输厅、西安铁路局、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陕西安全监督管理局、陕西省妇女联合会、陕西省总工会、陕西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陕卫指导发[2017]91号

2017年6月27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卫生计生局(委)、发展改革委(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旅游局(委)、总工会、妇联,省内各航空公司、机场: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以下简称《决定》)、《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意见》(陕发[2016]1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6]6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实施全面两孩的配套措施,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认真落实中央《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满足群众对母婴设施建设的需求,支持母乳喂养,保障母婴权益,积极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2017年底,在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市内火车站(包括高铁站)、三级综合医院、4A级以上旅游景点、大型商场按要求配置母婴设施;2018年底,在全省所有民航运输机场、火车站,大型客运站,二级以上综合医院,3A级以上景区,公园广场,移动空间(火车、高铁)按要求配置母婴设施;2020年底,在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实现母婴设施全覆盖。

  二、基本要求
  1、需求主导。各级各部门要主动作为,以孕期、哺乳期妇女和婴幼儿需求为导向,注重发挥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相关单位积极性,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
  2、分类实施。各级各部门要综合考虑公共场所面积、人流量、母婴逗留情况,在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院、旅游景区及游览娱乐等公共场所,建立使用面积一般不少于10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并配备基本设施。用人单位女职工较多的,应当根据女职工需求,建设女职工休息哺乳室。
  交通枢纽(包括民用运输机场、火车站、高铁站、地铁站、汽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由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西安铁路局、民航陕西监管局负责指导实施;
  旅游景点(A级景区)由各级旅游部门负责指导实施;
  综合医院(包括三级、二级综合医院)由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指导实施;
  商业中心、广场、公园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实施;
  移动空间(包括火车、高铁)由西安铁路局负责指导实施;
  用人单位女职工休息哺乳室建设由各级工会组织监督实施;
  各级妇联开展母婴设施建设、使用的宣传倡导,普及相关知识。
  3、属地管理。在市、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谁管理、谁建设”的原则,明确建设管理职责,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调推进母婴设施建设。

  三、设施配置及服务
  (一)硬件配置。
  1、在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院、旅游景区及游览娱乐等公共场所,应当建立使用面积一般不少于10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基本设施要求为:防滑地面,带安全扣的婴儿尿布台,提供热水和洗手液的洗手台,婴儿床,便于哺乳休息的座椅,便于放置哺乳有关用品的桌子,电源插座,呼叫设备,垃圾桶,保护哺乳私密性的可上锁的门、帘子遮挡设备等,根据条件配置恒温空调,尿不湿自动销售机。
  2、火车等移动空间,可在卫生间内设折叠的婴儿整理台,或在无障碍洗手间或车厢适当位置灵活安排哺乳空间。
  3、用人单位参照公共场所母婴室标准建设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等设施。
  4、已建设成的母婴室要按照标准做好改造完善工作。
  (二)服务内容。
  根据国家要求,统一母婴设施标识,设置醒目的导向标志。要求各地因地制宜设置母婴候乘厅(区)、母婴购票厅(区)、母婴专座等。在乘车、登机和检票口针对孕期、哺乳期妇女,以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绿色服务通道或便利服务。用人单位哺乳室的设置应便于哺乳期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哺乳子女。

  三、组织保障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母婴设施建设是全面两孩政策实施配套措施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母婴设施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建筑设计规范,列入相关单位精神文明建设、文明城市、卫生城市、A级旅游景区创建的重要评选条件。同时,认真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法规规章,积极推进党政机关、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等设施建设。
  二是大力推广宣传。各市、区要通过电视、广播、广告、微信、微博等多种媒体大力推广宣传母婴设施,广泛宣传母乳喂养的重要性和建设维护母婴设施的必要性,提高全社会对母婴设施建设的重视程度。普及母婴设施安全使用知识。通过网络、移动终端位置查询项目、公共场所醒目位置标志引导等方式,提高设施利用率和服务可及性。
  三是加强维护管理。各市、区要对母婴设施建设和运行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投入。建立健全母婴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职责,落实专、兼职人员,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母婴设施整洁卫生、功能正常,满足群众需求。
  四是加强监督检查。省级有关部门将加强指导,依据标准,组织开展对母婴设施建设、使用情况的评估。定期组织检查,通报情况和问题,确保母婴设施正常运行。省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旅游发展委员会、西安铁路局、民航陕西监管局、总工会、妇联将适时联合组织开展对各地母婴设施建设情况的调研督导。

  各地市可结合本意见,根据实际制订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办法,并及时将工作进展及存在的问题报告省级各有关部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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