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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领取张贴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八不准”宣传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1-29

发文字号

津食药监保化[2013]2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1-29

颁发部门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领取张贴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八不准”宣传品的通知

津食药监保化[2013]24号

2013年1月29日

各分局、滨海新区局: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化司关于印制张贴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八不准”宣传品的通知》(食药监保化函[2012]557号)要求,现将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八不准”宣传品发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对辖区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数量进行统计,填写《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统计表》(附件),于2月4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报局保化处,局保化处将依上报情况通知各单位领取“八不准”宣传品。

  二、各单位收到“八不准”宣传品后,于3月15日前分类发放至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应要求企业将“八不准”宣传品张贴于企业对外公示栏、营业店堂内等显著位置,真正起到实际宣传作用。

  三、各单位应充分利用此次张贴“八不准”宣传品的机会,进一步做好辖区保健食品化妆品宣传工作,加大宣传力度,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

  联系人:付永杰、王楠,联系电话(传真):23370109
  邮箱:spjc2009@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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