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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在宁省(部)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专家库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1-18

发文字号

苏卫规财[2005]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1-18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完善在宁省(部)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专家库的通知

苏卫规财[2005]2号

2005年1月18日

  在宁省(部)属医院:

  根据《国家卫生部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为规范评标和提高评标工作质量,拟完善在宁省(部)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评标专家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库成员的组成及管理
  (一)专家库应该由在宁省(部)属医院的药学、医学、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占专家库总人数的比例不超过20%;
  (二)由所有医院按照本通知要求推荐,填写“在宁省(部)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专家审批表”,在规定时间内报“在宁省(部)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经工委会初审合格的人员报省卫生厅会药监局审定批准后入专家库;
  (三)评标专家负责在宁省(部)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评标工作,为省(部)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提供评审意见。

  二、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二)在本专业有较深造诣;
  (三)能按要求承担和完成省(部)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评标工作,按时参加评标会议;
  (四)不在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中任职(含顾问);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并在职工作;
  (六)药学专业,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药学工作满10年;
  (七)医学专业,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八)医院管理人员,具备高级职称,从事医院管理8年以上。

  三、评标专家评标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独立发表评标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有权查阅,调取投标资料;
  (三)有权向管理部门提出评标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不得在评标前和评标期间泄露任何与评标有关的信息与资料;
  (五)不得与投标企业之间有可能影响评标客观公正的关系;
  (六)不得接受投标企业的各种馈赠、宴请及其他利益;
  (七)若发现可能影响评标客观公正的情况时,应主动在评标中回避。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一)违反评标规定和有关纪律;
  (二)被通知参加评标会,却无故缺席或连续两次未能出席评标会议;
  (三)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商业性活动,赚取报酬。

  五、推荐的评标专家分一线、二线两档上报,一线专家是指有较高思想素养和学术水平并熟悉临床药学和药品招标采购工作的人员,一线人员占上报人数的50%,各单位《在宁省(部)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专家库成员审批表》请于元月30日前,报“在宁省(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委会办公室”。

  附:在宁省(部)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专家库成员审批表和填表说明

  一、推荐的一线专家请在“分档”栏中标明“1”;

  二、“类别”栏是按医学、药学、管理分三类;

  三、临床专业是指“医学”、“药学”类的分项。“医学”类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临床一、二级专科设置,一般可分为:消化、内分泌、呼吸、神经内、心血管、肿瘤、血液、肾科、风湿、妇科、产科、传染、放射、普外、脑外、胸外、整烫、骨科、泌尿外科、血管外科、麻醉、口腔、眼科、耳鼻喉、皮肤、中医科(西医院)、其他共27类。“药学”类可分为:临床药学、调剂、药品供应、药事管理4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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