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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无锡航空口岸、江阴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0-09-14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无锡航空口岸、江阴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无锡航空口岸、江阴港口岸进口。
  二、增加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承担无锡航空口岸、江阴港口岸药品进口备案的具体工作。
  三、增加无锡市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为口岸药品检验机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无锡市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开始承担无锡航空口岸、江阴港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1.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
     2.无锡市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联系方式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
                                                                                                   2020年9月2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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