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儿童食品安全综合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2005年5月11日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
《江苏省儿童食品安全综合整治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儿童食品安全综合整治行动方案
(江苏省食品安全“护苗”行动方案)
儿童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兴衰。近年来,我省加大了儿童食品专项整治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儿童食品安全监管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严重威胁着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为切实加强儿童食品监管,净化我省儿童食品市场,有效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少年儿童食品消费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5]10号)和《2005年江苏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点》,经省政府同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食安委”)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儿童食品安全综合整治行动(简称食品安全“护苗”行动)。
一、总体安排
(一)行动形式:企业自查,监督抽查,执法检查,宣传教育,巡访督查。
(二)行动内容:
1、对儿童食品的生产、加工、经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普查;
2、进一步严格儿童食品的市场准入,坚决取缔未经许可的儿童食品加工、经营点;
3、加强对学校集体食堂的卫生监管,净化中小学周边食品消费环境;
4、规范儿童食品添加剂管理,严禁滥用及超标使用添加剂行为;
5、对婴幼儿奶粉、乳饮料产品等儿童食品主要品种指标状况进行专项检测调查;
6、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少年儿童食品安全防范意识和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意识。
(三)行动原则:部门联手、统分结合;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形成声势、务求实效。
(四)行动时间:2005年5月中旬至6月底。
二、工作重点
重点品种:乳及乳制品、冷冻饮品、膨化食品、果冻、饼干、糕点。
重点内容:抽查儿童食品质量;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食品经营资格(证照是否齐全),供货渠道是否正规,是否执行索证制度,有无经营“三假”食品和过期食品现象;检查生产企业是否严格按食品卫生标准、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食品原料及添加剂的管理和使用是否规范;学生食堂是否符合卫生条件等。
重点领域:对生产环节进行全面检查;对流通环节,突出乡镇和城乡结合部,乡镇检查面不低于70%,城乡结合部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检查面不低于80%;对中小学校餐饮,突出学生饮用奶、纯净水、碘盐的供应以及校内食堂卫生,检查面达到100%,同时对中小学校周边的食品店进行全面检查,检查面达到100%。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 5月中旬。主要任务是:制定方案,落实任务,动员部署。
(二)实施阶段:5月中旬-6月底。主要任务是:
1、开展儿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状况调查、企业自查和儿童食品质量、卫生状况抽查(5月中旬至5月下旬);
2、开展联合执法检查(5月下旬至6月中旬);
3、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在每所中小学校上一堂食品安全科普教育课、举办儿童食品企业法定责任人培训班、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等(5月中旬至6月中旬)。
(三)总结阶段:6月下旬。主要任务是:
1、对综合整治行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
2、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综合整治情况,曝光严重违法犯罪案件。
四、组织分工
(一)省食安委统一领导此次行动,省食安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查和汇总整治情况。
(二)省农林、卫生、质量、工商行政管理、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落实对儿童食品质量的抽检,并指导各地的整治行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儿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基本情况,质监部门负责对儿童食品重点品种的乳及乳制品、冷冻饮品、膨化食品、果冻、饼干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普查,并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卫生部门负责提供食品卫生许可资料,并组织落实中小学校集体餐饮卫生、学校周边饮食店和糕点生产的检查;盐业部门负责对儿童食品添加食盐及学校食堂用盐是否是合格碘盐进行检测检查;教育部门负责提供中小学校基本情况,落实对中小学生安全消费常识科普教育任务;经贸、农林、渔业、粮食、盐业等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对儿童食品企业经营者守法和诚信经营教育任务;宣传部门负责落实新闻宣传报道任务;公安部门为综合整治行动保驾护航;其他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好工作。
(三)各市、县政府对整治行动要精心组织、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各项整治任务,并督促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职能部门汇总上报整治行动信息及总体情况。
(四)省食安委办公室负责组织省食安委成员单位成立督查组,于6月中旬对全省各地整治行动进行督查。
五、有关要求
(一)各市、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整治行动情况要进行认真总结、分析,于6月20日前书面报送省食安委办公室。
(二)各市、县(市)政府对儿童食品市场中存在的问题要做到早发现、早治理、早规范。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分别由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对整治活动中暴露出的难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和措施。
(三)省各相关部门质量抽查情况于6月20日前报省食安委办公室,省食安委办公室汇总、整理后于6月底上报省政府和省食安委。
省食安委办公室联系人:祝伦平 徐勤
联系电话:025-83273730、83273728,传真:83273738,
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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