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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严重违法失信食品生产经营者及有关责任人黑名单公告(八)

发布日期

2014-09-26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9-26

颁发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上海市严重违法失信食品生产经营者及有关责任人黑名单公告(八)

2014年9月2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关于本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若干意见》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上海信然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等2家食品生产经营者、吴兆涛等1名责任人列入本市严重违法失信食品生产经营者及有关责任人“黑名单”,现予以公告。

  上海市严重违法失信食品生产经营者及有关责任人“黑名单”(八)

  严重违法失信食品生产经营者:

  编号   严重违法失信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   营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者姓名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处罚/处理情况   公布期限   备注
  1   上海信然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市长宁区哈密路2003号底层跃二层   王新华   用超保质期的牛奶等食品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酸奶布丁供顾客食用。   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沪餐证字2010310105080054)   两年(2014.7.31-2016.7.30)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沪食药监(长)罚处字【2014】第2320140130号。
  2   上海仁信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长临路959弄11号211室-2   接道仁   未履行对过期食品销毁的责任。   没收所有的涉案过期未销毁食品;罚款人民币242796元;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SP3101131210018621)。   两年(2014.4.18-2016.4.17)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宝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沪食药监(宝)罚处字【2014】第2820140030号。


  严重违法失信食品生产经营有关责任人员:

  编号   责任人姓名   责任人所在单位及职务   性别和公民身份证号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处罚/处理情况   公布期限   备注
  1   吴兆涛   上海燕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西路819号中创大厦406室)   男,公民身份证号:500113********691X   直接参与生产并销售使用餐厨废弃物中油脂加工的食品供应给消费者。   吴兆涛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五年(2013.12.5-2018.12.4)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编号:(2014)静刑初字第104号。


  附:案情简介

  一、上海信然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用超保质期的牛奶等食品作为原料制作食品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宁分局于2014年3月24日对上海信然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店招名:“BeBemamie”)在上海市长宁区哈密路2003号底层跃二层的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从事餐饮服务过程中,未经许可擅自改变《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准的经营类别(饮品店),加工经营食品:酸奶(布丁)、果酱等。经核查,当事人在加工食品期间,以超过保质期的得乐思牌纯牛奶等食品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酸奶(布丁)。根据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提供的鉴定结论,当事人自2014年1月10日至3月24日收到酸奶(布丁)的货款达271488元。长宁分局于7月31日对其从事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沪餐证字2010310105080054)。

  二、上海仁信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对过期食品销毁的责任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宝山分局根据央视“3.15”晚会曝光情况,于2014年3月16日对上海仁信食品有限公司在上海江杨农产品批发市场(宝山区江杨北路98号)的租赁冷库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过程中,存在未销毁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在其所经营的巧克力、芝士、奶酪、果酱等食品超过保质期或发霉变质后,未依法按照《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的规定采取染色、毁形等措施对过期食品予以销毁,且为逃避检查,对仓库中未销毁的过期食品进行转移。经核查,当事人实际应销毁而未销毁的过期食品共计435.2公斤,货值金额共计24279.6元。宝山分局于4月18日对其未履行对过期食品销毁责任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所有的涉案过期未销毁食品;罚款人民币242796元;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SP3101131210018621)。

  三、上海燕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静安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819号406-409、416室的上海燕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店招名:“幸福131”)有重复使用回收餐厨废弃物中油脂的情况。静安分局会同公安部门于2013年8月7日对该公司实施调查。经查,该公司在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期间,利用回收餐厨废弃物中的废弃油脂作为食品原料,用于加工制作“麻辣烤鱼”和“泡椒烤鱼”等菜肴供应。徐志国、徐在华、吴朝红、吴兆涛先后担任厨师长、厨师等职,作为直接责任人,使用有毒、有害的废弃油脂制作酱料并配合食材制作成菜肴销售给顾客食用。静安分局于10月24日对该公司从事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没收违法经营食品的工具和原料、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152元、罚款人民币1001520元的行政处罚。2013年12月16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徐志国有期徒刑二年,徐在华和吴朝红有期徒刑各一年,2014年2月25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吴兆涛有期徒刑1年。上海燕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徐志国、徐在华和吴朝红已分别依法被列入本市第四批和第六批严重违法失信食品生产经营者及有关责任人“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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