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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奖励完成2016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地区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17-02-10

发文字号

青政[2017]1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青海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2-10

颁发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奖励完成2016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地区的决定

青政[2017]17号

2017年2月10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2016年,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卫生计生部门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围绕全面实施两孩政策和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强化责任管理,创新工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较好地完成了年度计划生育目标任务,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和人口均衡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表彰先进,激励和动员全社会进一步重视、关心、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省政府决定,对完成2016年度计划生育目标任务的8个市州分别进行奖励。优秀地区6个:西宁市,奖励18.2万元;海东市,奖励18.05万元;海西州,奖励18.05万元;海南州,奖励18.05万元;黄南州,奖励18万元;海北州,奖励18万元。良好地区2个:果洛州,奖励15.4万元;玉树州,奖励15.25万元。

  2017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的关键一年,各地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深入贯彻中央《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严格落实计划生育党政责任,实施好全面两孩政策,强化基层基础工作,提升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服务水平,提高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制,持续深入开展宣传倡导,最大限度发挥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动作用,为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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