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扶贫办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2014年1月22日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发展改革委(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办,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
《关于进一步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3]3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坚持预防为主,落实综合防控措施
各市县、各部门要将预防为主、减少艾滋病新发感染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任务,切实落实好各项预防控制措施。要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大力宣传艾滋病的危害、传播途径和预防措施等知识,提高群众防治艾滋病的意识和能力,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减少对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的歧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要根据《海南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要求,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优化自愿咨询检测点的设置,2015年前市县二级以上综合医疗卫生机构均要设置艾滋病筛查实验室,暂不具备条件的二级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均要建立艾滋病检测点,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艾滋病检测网络,确保检测服务方便可及。加强对高危行为人群的艾滋病危害警示教育和综合干预,促进其主动检测、减少高危行为。加强对孕产妇的筛查,对感染艾滋病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要切实落实综合干预措施。加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对于故意传播艾滋病和利用感染者身份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予以依法打击。
二、规范医疗服务,维护艾滋病患者就医权益。
各市县、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琼卫医[2013]31号)要求,做好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落实首诊(问)负责制,严禁推诿或拒绝诊治。艾滋病定点医院必须配备有基本的救治和防护设备、设施,组织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和演练,健全院内工作制度、流程和规范,切实加强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建立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协调工作机制,优化艾滋病检测、咨询、诊断、治疗、预防母婴传播等工作流程,切实缩短从检测到治疗的时间,保证感染者和病人及时接受抗病毒治疗和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
三、搞好制度衔接,做好感染者关怀救助工作。
各市县要将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完善落实职工医保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补充保险政策,对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应予以支付。积极推进对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的医疗救助工作,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在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或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报销后,剩余自负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给予一定补助。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切实减轻患者医疗负担。积极推行疾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的“一站式”即时结算,方便患者结算。
进一步加强对艾滋病患者的关怀救助工作,逐步形成“政府救助与社会关爱相结合,艾滋病防治与扶贫开发相结合”的工作体系。民政部门要在2014年6月底前将符合保障条件的艾滋病患者,纳入城乡低保保障范围,并开通“绿色通道”,即对申请低保的艾滋病感染者/病人,直接由相应部门进行家庭收入核定,不通过村(居)委会、镇(街道)审核,不进行公示,保障患者隐私。提高对艾滋病感染者的生活救助水平,保障生活困难的感染者基本生活需求,体现党和政府对艾滋病感染者的关怀。结合我省扶贫开发工作,对符合扶贫条件、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患者,通过贴息贷款、小额信贷等方式,采取以工代赈、就业促进等形式,支持开展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增加家庭收入。
四、创新社会管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防治工作。
各市县、各部门要将社会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防治总体规划,逐步建立防艾社会组织登记、培育、管理、监督等机制,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要求,采取单价核算、购买服务等方式,将宣传教育、动员检测、干预服务、心理支持和关怀救助等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防治艾滋病服务,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加强医疗机构与社会组织协作机制建设,实现防治工作有效衔接。建立严格的监督评价机制,以及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退出机制,加强对购买服务的监督评估,确保目标人群获得优质服务。
各市县、各部门要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防治责任,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工作机制,健全防治体系,提升防治能力,带动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促进我省艾滋病“十二五”防治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