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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保健食品生产情况调查申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03-05

发文字号

食药监稽函[2010]73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日,部分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向国家局反映产品被假冒的情况。为加强保健食品监管,保证食品安全,国家局稽查局拟在全国对保健食品生产加工情况开展调查。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
  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及其保健食品的生产情况。

  二、申报内容
  (一)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基本情况,包括持有者名称、地址、产品名称、批准文号、保健功能等。
  (二)2008年以来的生产情况,包括生产的品种、批号,有委托生产的,还应填写受委托企业名称、已生产的批号等。

  三、其他事项
  (一)《保健食品生产情况调查申报表》需用A4纸填写(附件),由相关单位或个人填写完毕并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字)后,报送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交电子版本(EXCEL格式)。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本次调查工作,及时通知辖区内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指导其完成调查申报工作,并将本省(区、市)的《保健食品生产情况调查申报表》统一整理汇总后连同电子版(EXCEL格式)于2010年3月30日前上报国家局稽查局。
我局将对各地上报的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并对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的产品采取暂停销售等措施。
  联系人:国家局稽查局 王 凯、王 翀
  联系电话:010-88330929、88330909


  附件:保健食品生产情况调查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
                            二○一○年三月五日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填写,一证一行。纸质版本和电子版本需填写一致。

  二、2008年以来未生产的,不用填写“已生产的批号”和“2008年以来的委托生产情况”;自行组织生产的,不用填写“2008年以来的委托生产情况”。

  三、已投入生产的产品,请详实填写自行生产的产品批号和委托生产的产品批号。

  四、分别委托多家企业生产的,请逐一填写所有受委托企业信息及生产的批号;拟委托生产的,请填写受委托企业信息。

  五、内容填写不下的,可自行复印调查表。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为单位的,要在每一页表相应位置加盖单位公章;持有者为个人的,要在每一页表相应位置签字。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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