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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即对学校食品安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4-19

发文字号

浙教体[2011]6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4-19

颁发部门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教育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立即对学校食品安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的通知

浙教体[2011]60号

2011年4月19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高等学校:

  最近,新闻媒体报道了我省在部分地区发现一些不法商贩制作的“染色馒头”流入学校的问题,反映出我省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薄弱环节。为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保障学校师生健康和安全,维护校园稳定,现就做好当前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各学校要立即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各级各类学校要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教育、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共同参与,对各级各类学校食品安全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用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生产的食品或者超范围和过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二)是否存在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是否存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使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是否存在经营资格问题,主要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期限是否有效,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具备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上述问题如有发现,须立即进行整改。

  二、建立举报制度。凡辖区内存在以下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即可向教育、工商、卫生、质监部门举报:一是出售易引发中毒事件的食物;二是使用过期、发霉和变质的油、大米、面粉等食用原料加工食品;三是销售过期、变质或被污染的食品;四是食品加工场地环境、卫生状况恶劣,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

  三、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食堂、副食品商店、自备饮用水、学生自备菜的定期检查制度,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拒不实行食品安全定期检查制度的学校,教育部门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四、落实校园食品经营者分类监管。积极组织大型食品物流企业,统一货源、统一配送、统一票证、统一备案,逐步试行校园食品连锁配送和供应商备案制度,抓好校园食品安全的源头管理,杜绝问题食品进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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