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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福建省地质医院增加第二名称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8-01-23

发文字号

闽卫医政函[2018]4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1-23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福建省地质医院增加第二名称的批复

闽卫医政函[2018]48号

2018年1月23日

福州市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福建省地质医院申请第二名称为“福建省华侨医院”的请示》(榕卫审批证[2018]0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以及福建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福建省核工业二九四大队)、福建省归国侨联合会、中国农工民主党福建省委员会三方签署的协议书,同意将“福建省华侨医院”作为福建省地质医院的第二名称,医院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第一名称相同。请督促福建省地质医院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名称的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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