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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8-01

发文字号

苏卫办医政[2016]2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8-01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的通知

苏卫办医政[2016]21号

2016年8月1日

各设区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计生委,省管有关医院: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通知》(苏政传发[2016]16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卫生计生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医疗废物管理
  医疗废物是固体废物的一种,做好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是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重要内容,是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重要环节,对于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都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医疗废物管理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义务和义不容辞的职责,从思想和行动上高度重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增强做好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

  二、规范医疗废物全过程管理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强化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交由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等各个环节的规范化管理,严格落实转移联单制度;严禁在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中混入医疗废物;要切实加强医疗废物暂存地的建设和管理,严防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杜绝医疗废物(含污染的塑料制品)流向社会非法加工利用。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及其他突发事件,要及时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逐级报告。全面实行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落实法定代表人医疗废物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三、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水平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以二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尤其是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民办医疗机构为重点,加强医疗废物管理法律、法规和知识、技能培训,确保各类人员熟悉医疗废物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等各项工作要求。要充分发挥设区市院感质控中心作用,加强对基层、民办医疗机构的指导,提高二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化处理与管理水平。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医疗废物管理纳入医院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内容之中,每年都要结合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对医疗废物管理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要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各个环节的管理,防止医疗废物流入非法渠道、流向社会,污染环境、损害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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