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基本药物生产及质量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食药监安[2010]7号
2010年1月15日
各市(州、长白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落实《关于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和
《关于加强基本药物生产及质量监管工作的意见》,规范基本药物生产秩序,确保基本药物的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基本药物生产及质量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本药物生产及质量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障公众基本用药、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做出的重大决策。基本药物用药人群广、使用量大,一旦发生药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的影响及后果将十分严重,因此,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基本药物生产及质量监管,对保障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维护公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坚持属地监管原则,加强领导,明确分工,任务到人,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辖区内基本药物生产及质量监管的责任。
二、强化药品企业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完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重要意义的宣传,进一步强化企业药品质量安全的责任意识,落实药品企业是药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要求,督促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完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药品生产及质量保证等关键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药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生产及质量控制的各项标准要求,确保基本药物质量安全。
三、结合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切实加强基本药物生产的日常监管
(一)开展基本药物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局
《关于印发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法[2009]632号)以及省局“
关于开展第二阶段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所生产的基本药物生产工艺和处方开展自查。
各市(州)局应当在开展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基本药物生产工艺和处方自查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局
《关于开展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7]504号)及省局相关要求,组织开展辖区内基本药物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建立核查工作档案。基本药物生产工艺及处方如有变更,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局相关规定办理补充申请注册或备案手续。核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得组织生产。
(二)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各市(州)局应当结合辖区内基本药物生产的实际情况,依据基本药物生产工艺及处方核查工作档案,落实《吉林省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责任制》的各项要求,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强化基本药物生产企业GMP跟踪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为:基本药物是否按照药品GMP要求进行生产;药品生产用原辅料供应商审计和质量监控情况;生产工艺验证情况;产品质量检验及放行等关键环节。
各市(州)及县(区)局组织对辖区内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开展的监督检查次数每年不应少于两次。对涉及药品生产及质量问题的群众举报,必须在第一时间内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企业整改;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严格依法予以查处;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应禁止出厂销售,已出厂的应予召回。
(三)建立健全中药制剂源头质量监管。生产基本药物中的中药制剂,直接使用中药材投料的,应固定药材的基原、药用部位、产地、采收期、产地加工、贮存条件等,建立相对稳定的药材基地,加强药材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并尽可能采用规范化种植(GAP)的药材;使用中药饮片投料的,应选择符合资质的、相对稳定的中药饮片供应商,并加强供应商审计;使用提取物投料的,必须采用注册批准的工艺,并对提取物使用原材料情况进行审计。对纳入实施监督投料的细贵中药材,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监督投料工作落实到位。
(四)强化基本药物委托生产的监管。对基本药物生产委托方,委托所在地市(州)局要检查其是否履行对受托方生产的质量监督责任;对基本药物生产的受托方,所在地市(州)局应将其纳入属地监管范围和日常监管内容,严格要求其按照委托方注册的药品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不得擅自变更原辅料及其来源。对委托方本身不进行生产的委托生产申请,原则上不予批准。
(五)全面实施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药品生产企业应落实国家局
《关于推动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121号)和《吉林省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的各项要求。为加强基本药物生产及质量监管,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应在2010年内全面实施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强化风险控制体系建设,确保基本药物质量和安全。
(六)提升基本药物生产企业药品GMP实施水平。国家局正在开展药品GMP的修订,并将依据“分步骤、分阶段”原则,推动新修订药品GMP的实施和认证检查工作。新修订的药品GMP颁布后,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率先达到新修订的药品GMP要求。对《药品GMP证书》在有效期内尚未重新申请认证的企业,应积极落实新版药品GMP规范的各项要求。
(七)对基本药物全面实施药品电子监管。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国家局已下发了
《关于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165号),按照全面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的原则推动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的开展。为强化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完善药品安全追溯体系,基本药物必须全部纳入药品电子监管。国家局将制定基本药物分类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实施计划。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实施计划的要求,监督辖区内基本药物生产、配送企业实施药品电子监管。
(八)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抽验。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检验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辖区内基本药物监管特点,重点围绕风险因素较集中的品种以及基本药物生产、配送单位和经营、使用环节现状,科学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抽验计划,合理配置检验资源,在财政支持下,对基本药物品种实施覆盖式抽验,确保基本药物质量。
四、加强药品销售票据管理,严厉打击“挂靠经营”和“走票”等违法行为。各市(州)、县(区)局应结合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以规范药品购销中票据管理为突破口,进一步打击“挂靠经营”、“走票”等违法行为,认真贯彻实施《关于规范药品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283号)的要求,加大对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组织力量开展现场检查。对贯彻执行不力的地区,要督促改进工作,直至通报批评;对检查中发现的情节严重的或者典型的案件,要督促严肃查处。要切实强化对基本药物中特殊药品经营的日常监督检查,严防从合法药用渠道流失。
五、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完善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各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国家基本药物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调查、评价、处理工作程序和机制,完善基本药物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规范药品安全性信息反馈和发布形式,及时向有关部门及社会提供安全信息。接到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后死亡或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报告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立即展开调查工作,并及时报告相关进展情况,保证用药安全。
各地区要明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切实履行监测工作职责,确保及时准确分析评价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病例报告,及时通报相关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指导公众安全用药。对涉及严重、死亡及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在第一时间通过监测网络上报,同时通过传真或电话直报,并组织开展调查和关联性评价。定期汇总本地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病例报告,分析评价基本药物安全状况,及时排除药品安全隐患。
基本药物生产、经营、配送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调查、分析、评价和处理制度,主动监测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信息,主动开展基本药物安全性研究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完成严重、死亡及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并提供相应资料。药品生产企业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全部生产和销售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对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和质量投诉,要及时调查、分析、报告,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应按规定及时采取召回等必要措施,确保临床用药安全。
六、注重经验总结,完善监管手段,积极探索构建基本药物生产及质量监管长效机制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不仅会增加基本药物的市场需求,同时也会推动优势企业的快速发展,进而促进药品生产企业间的兼并重组,带动医药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到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复杂性和艰巨性,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总结,突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勇于突破,大胆创新,以法制建设为基础,以风险评价为依据,多种手段相结合,实施科学监管,努力构建国家基本药物生产及质量监管的长效机制。
为进一步做好基本药物生产及质量监管工作,省局将组织督查组,适时对各地开展基本药物生产及质量监管工作进行督查。各市(州)局应将加强辖区内基本药物生产及质量监管工作按季度报告省局,如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