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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增加“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重点联系医院及有关工作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4-28

发文字号

苏卫办医[2011]8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4-28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增加“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重点联系医院及有关工作通知的通知

苏卫办医[2011]82号

2011年4月28日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增加“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重点联系医院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部、省级重点联系医院要充分发挥大型公立医院的示范作用,按照“扩面、达标、持续”的总体方针,积极实践,率先垂范,借助公立医院改革的契机,认真贯彻《江苏省“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工作方案(2011年)》的各项要求,努力推动护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各部、省级重点联系医院要认真制订本医院推进优质护理服务的工作计划,明确阶段进度、任务和目标,并按步骤组织落实。要在巩固原有病区优质护理服务成效的基础上,稳步扩大优质护理服务覆盖面(A、B、C类病房比例建议在3:6:1),保证内涵质量不滑坡、不虚化,让病人切实体会到优质服务。今后,有志于申报国家重点临床专科的医院,优质护理服务要在1~2年内争取达到100%全覆盖。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本地区部、省级重点联系医院优质护理服务的指导工作,着重在落实责任制整体护理模式、实施护士岗位管理和绩效考核、深化基础和专科护理内涵等方面加强评估、督促和考核,确保工作进度、工作质量和工作实效。同时,也要逐步在本地区二级及以下医院推进优质护理服务,力争达到我厅的目标要求。

  四、我厅将在上半年对各地区、各部省级重点联系医院推进优质护理服务的情况不定期开展暗访评估,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各相关单位;对于推进优质护理服务工作不力的,将对院领导或护理部负责人进行约谈,对落实整改不力的,将在全省通报相关情况,并与等级医院复核评审结果相挂钩。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增加“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重点联系医院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4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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