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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中医药临床重大项目实施和管理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8-26

发文字号

沪卫计中管[2015]02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8-26

颁发部门

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上海市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中医药临床重大项目实施和管理细则的通知

沪卫计中管[2015]020号

2015年8月26日

有关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上海中医药大学、第二军医大学,有关单位:

  为加强上海市中医药三年行动计划中医药临床重大项目(以下简称“中医药临床重大项目”)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实现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项目实施效率和效果,切实促进中医药临床能力提升,根据《上海市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本市有关卫生行业临床项目实施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上海市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中医药临床重大项目实施和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有关要求,加强对中医药临床重大项目的指导与督促,确保项目取得实效。

  特此通知。

  上海市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中医药临床重大项目实施和管理细则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中医药临床重大项目(以下简称“中医药临床重大项目”)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实现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项目实施效率和效果,切实促进中医药临床能力提升,根据《上海市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本市有关卫生行业临床项目实施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中医药临床重大项目是指由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卫生计生委、市中发办”)设立,由本市医疗机构承担的上海市中医药三年行动计划临床领域项目,包括中医临床基地建设项目和中西医结合临床重大项目。

  第三条 承担中医药临床重大项目有关工作的医疗机构及其管理部门,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项目建设以解决重大和疑难疾病临床诊疗问题、体现不同层级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构建协作网络为核心,通过制定、实施和优化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诊疗方案,实现关键技术突破,探索建立优势病种分级诊疗协作机制,建设优势凸显、辐射力强并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中医临床基地和中西医结合重大疑难疾病临床防治中心。

  第五条 项目的实施、管理、监督和考核,遵循分类实施、分级管理、定期考核、注重绩效的原则,以提升中医药临床服务能力为核心,实现科学、合理、高效、透明的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卫生计生委、市中发办统筹负责中医药临床重大项目的组织管理和考核验收。

  第七条 成立中医药临床重大项目专家指导委员会(名单见附件),受市卫生计生委、市中发办委托,承担以下职责:
  1.论证项目的实施方案及经费预算;
  2.对项目实施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3.对项目实施质量、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4.提出推进项目实施和管理的建议和意见;
  5.对项目达到的技术目标和实施成效等进行考核评估。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是开展中医药临床重大项目的责任单位,应建立完善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系,组建项目专家咨询委员会,严格执行各项管理措施,督促和推进本单位项目实施。

  第九条 多中心联合承担的项目牵头单位,负责项目的总体推进和实施,并负责在各承担单位之间建立信息反馈和协调机制。参与单位负责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执行,对存在问题或需要调整事项,及时与牵头单位协调解决。
  牵头单位主要职责:
  1.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长任常务副组长,医务、科技、财务、设备、宣传、后勤和项目负责人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项目推进小组。
  2.设立或指定专门的项目管理部门;
  3.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4.指导、推进各参与单位工作进展;
  5.定期对各参与单位工作进行考核和反馈;
  6.建设项目临床资料收集、管理和上报的信息系统;
  7.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讨论项目执行进展及质量、存在问题及解决途径;
  8.为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支撑条件。
  参与单位主要职责:
  1.建立项目实施的管理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
  2.定期检查本单位项目任务进展和质量;
  3.做好信息数据报送并妥善保存原始资料
  4.为项目实施和管理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支撑条件。

  第十条 承担单位的项目管理部门应发挥核心管理作用,负责跟进项目建设进展,建立医务、财务、设备、科技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指导,及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及承担团队是围绕项目建设目标和计划任务开展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应以提升中医药临床服务能力为核心内容,全面实施项目建设各项计划,严格、科学和规范地开展临床研究,完成项目相关管理和业务培训,确保收集并上报各类临床和工作信息、数据符合质量要求(真实、可靠、可追溯),按经费管理要求和预算内容合理使用经费,确保项目任务的完成。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各项目自立项文件公布之日起启动,应及时召开专家论证会,报请市卫生计生委、市中发办组织专家指导委员会专家对项目具体实施方案进行论证。需增加相关专业专家的,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建议名单,经审核同意后参与论证。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专家意见,对项目建设内容进行修订后,与市卫生计生委、市中发办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明确建设目标、任务和责任。同时,牵头单位与各参与单位应分别签订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围绕项目建设目标,各单位在原有基础上注重实现中医诊疗技术和方法的创新,提升中医相关领域临床诊疗水平。牵头单位及参与单位应协同合作,共同制订实施方案;加强对参与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
  项目建设应体现中医临床基地建设项目和中西医结合临床重大项目的建设内涵和要求:中医临床基地建设项目的具体病种实施内容应涵盖预防、治疗、康复等各阶段工作,诊疗方案应体现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不同功能定位和作用,建立分级诊疗协作机制;中西医结合临床重大项目应以中西医结合优势发扬为前提,在关键环节上体现中西医协同攻关的新突破。

  第十五条 牵头单位应会同参与单位制定相关工作制度,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1.强化项目实施质量控制。牵头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参与单位的临床研究进度及实施质量进行督察。
  2.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平均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工作推进会,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协调沟通项目建设范围内具体事务,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和困难。
  3.建立完善项目数据传送和管理信息平台,加强各单位的信息沟通和联络;同时,配备项目秘书,具体负责项目事务的协调沟通和有关信息管理。

  第十六条 牵头单位汇总各参与单位工作进展,于每季度最后一周向市卫生计生委、市中发办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报表。

  第十七条 牵头单位根据项目总体考核要求以及各参与单位任务分工,组织各承担单位每半年进行自评,并形成项目自评总报告,于每年6月、12月下旬报送市卫生计生委、市中发办。

  第十八条 市卫生计生委、市中发办建立网上信息报送平台,按照项目管理节点,定期收集、汇总和分析各单位上报内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各承担单位应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积极邀请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结合专业学术活动,广泛听取国内外专家意见和建议,提高临床研究能力,完善临床诊疗方案,提高临床疗效。

  第二十条 规范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和经费预算执行,原则上不作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经过规定程序向原立项审批部门申请。确有需要申请延期的,可于验收前半年提出申请,延期时限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积极利用各种媒体形式,注重突出“中医药服务百姓健康”和便民、惠民目标,大力宣传项目实施成效。市卫生计生委、市中发办将及时总结、推广项目建设有益经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自行保存项目实施的相关资料,包括项目实施前基础资料、实施过程资料和项目终结资料等。
  督导考核

  第二十三条 加强项目全过程督导。市卫生计生委、市中发办组织专家对项目开展定期督导和阶段考核,并结合有关部门要求,委托第三方实施过程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和验收评估。阶段考核指标体系和验收评估方案另行下发。

  第二十四条 阶段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将限期整改,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2次阶段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项目建设资格并追回建设资金。阶段考核结果纳入项目终期验收评价内容。

  第二十五条 验收评估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2个等次。项目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规定作相应处理。同时,市卫生计生委、市中发办将根据项目终期评估成绩将作为今后优先推荐市级及以上各类中医药项目的依据之一。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市中发办负责解释。

  附件:上海市中医药临床重大项目专家指导委员会名单

  主 任:陈凯先

  副主任:严世芸

  委 员(专家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文健 王灵台 刘 平 刘鲁明 沈远东
  陆金根 严隽陶 金丕焕 竺丽明 褚立希
  唐汉均 夏 翔 虞坚尔

  秘 书:孙行军 管红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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