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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9-01

发文字号

苏卫办医政[2017]2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9-01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申报工作的通知

苏卫办医政[2017]25号

2017年9月1日

各设区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计生委,省管有关医院:

  为加强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与管理,进一步提高我省医疗机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根据《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苏卫医2010[51]号,以下简称《规定》),我委将组织2017年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一)申报专科须按照《规定》要求专科名称进行申报。2017年,非县级三级医院申报专业仅限儿科、精神科、康复医学科、产科及病理科等5个薄弱专科。县(市、涉农区)级三级医院不限申报专业。
  (二)三级甲等医院申报专科每家不超过5个,三级乙等医院申报专科每家不超过3个,未确定等次的三级医院申报专科每家不超过2个。
  (三)申报的专科应为市级临床重点专科。未纳入设区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范围的部、省属省管医院,可直接申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
  (四)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满5年周期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无须申报,直接进入现场测评,具体要求等另行通知。

  二、申报程序
  (一)各单位须如实填报《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见附件,含临床重点专科论证书,电子版可在省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并提供申报书中相关支撑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相关人员职称证书、获奖证书、学术团体或杂志任职聘书、科研立项合同书、省级以上专科护士培训合格证书、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认市级临床重点专科文件、国际学术会议邀请函、论文及学术专著等)一并提交所在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
  (二)各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所辖有关医院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须将初审合格的单位进行网上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向我委申报。部、省属省管医院直接将《申报书》及支撑材料原件提交我委进行初审、公示。
  (三)在各医院申报的基础上,我委将按照《规定》要求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初筛,符合条件的专科将进入评审程序。

  三、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确保申报材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并指定专人负责申报资料报送。申报材料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取消当年该医疗机构所有专科的申报资格,并全省通报。
  (二)各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须结合支撑材料原件对所辖医疗机构申报书及支撑材料复印件进行认真核实,并由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在每份支撑材料复印件上签字认可。
  (三)请各申报医院将《申报书》一式6份及相关支撑材料(复印件/原件)一式1份于9月18日17:00前上报我委医政医管处,逾期将不列入本年度评审范围。申报书电子版请一并报邮箱。

  联系人:杨丹、仇晓明,联系电话:025-83620542、83620813,电子邮箱:yzc@jsws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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