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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8-16

发文字号

赣卫人字[2011]3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8-16

颁发部门

江西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

赣卫人字[2011]31号

2011年8月16日

各设区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赣人社字[2011]215号)要求,现提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工作安排,请各地抓紧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细则。各县(市、区)要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于9月1日前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在编不在岗人员的清理、负责人选聘和人员竞聘、未聘人员的分流安置办法等。

  二、核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各设区市在9月1日前完成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工作,按照省编办、卫生厅、财政厅、民政厅《江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赣编办发[2009]4号)的要求,兼顾城区扩大、流动人口增加以及未来发展等因素,统筹核定编制数。

  三、完成岗位设置工作。9月1日前,各县(市、区)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工作。

  四、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9月10日前,完成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编不在岗的人员的清理工作,原则上要求在编不在岗的人员均回原单位工作,对需要调动的,及时办理调动手续;对解除聘用关系的,妥善做好相关后续工作。

  五、公开选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9月15日前,全面启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公开选聘工作。到2011年底,以县(市、区)为单位,达到50%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通过公开选聘方式竞争上岗。

  六、组织开展公开招聘工作。9月30日前,在预留定向培养医学生、“三支一扶”等人员编制前提下,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编制空余情况,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组织开展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工作,其中,70%的空余编制用来招聘乡镇卫生院现有的编制外聘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30%的空余编制面向社会招聘。

  七、实行全员聘用制度。10月20日前,在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基础上,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采取考试考核等方法,统一组织竞聘上岗,对竞聘对象实行资格准入制,并实行合同管理。

  八、妥善安置分流未聘人员。10月31日前,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岗竞聘中未聘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

  九、开展督促检查。9月30日前,各设区市组织对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进行督查;10月31日前,省里组织对各地进行督导,适时召开会议,总结交流经验,通报督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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