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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卫生厅等八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加快推进《国际卫生条例(2005)》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3-2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西藏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3-21

颁发部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卫生厅等八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加快推进《国际卫生条例(2005)》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4年3月21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卫生厅、环境保护厅、农牧厅、西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林业厅、民航西藏区局制定的《西藏自治区加快推进〈国际卫生条例(2005)〉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加快推进《国际卫生条例(2005)》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实施方案

  卫生厅 环境保护厅 农牧厅 西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安全监管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林业厅 民航西藏区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切实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加快推进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84号)要求,为确保2014年6月15日我区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达标,卫生厅、环境保护厅、农牧厅、西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林业厅、民航西藏区局特联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充分依靠法制、科技,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落实《国际卫生条例(2005)》为基础,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为重点,全面加强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最大程度地减少机场、港口和陆地过境点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4年6月,完成尚未达标的各项能力建设,具备持续满足《国际卫生条例(2005)》要求的能力。
  各级实验室检测能力达到标准,具备诊断和确诊重点疾病、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测试确认与监测等能力。
  指定机场、港口和陆地过境点卫生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能力达到标准,具备开展疑似或感染人员医学排查、评估、隔离和转运的能力,提供卫生安全的口岸环境。
  生物、化学、食品药品安全、核与辐射等因素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通报和应对能力达到标准,及时报告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达到标准,能够规范、及时地做好信息报告、疫情评估、通报和现场处置工作。
  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和生物安全管理。
  各级政府要建设各类突发急性传染病检测试剂的有效供给保障机制,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检测、疾病诊断和确诊能力。卫生部门要加强高等级生物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完善公共卫生应急联合检测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验室应急检测网络。质监部门加强对通过质量认证实验室的调查工作,建立健全实验室目录数据库。
  各级卫生、农牧、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林业等部门要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相关院校和单位,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菌毒种保藏与提供的监管,特别是要给予基层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和培训支持,建立健全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和卫生应急检测的标准方法。各级卫生、农牧、检验检疫、民航等部门要完善危险品样本特别是感染性样本的采集、包装和运输工具的保障机制,加强实验室检验人员、感染性样本运输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养与教育,强化机场运输感染性样本的能力建设,确保机场和相关人员资质、感染性样本包装容器符合航空运输要求。
  (二)加强出入境口岸核心能力建设。
  各口岸所在地政府要积极支持口岸核心能力建设,与口岸运营者、检验检疫机构建立口岸核心能力共建机制,共同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设备的投入。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检疫查验、卫生监督、媒介监测与控制、核生化有害因子监测与排查、实验室等能力建设,配齐必要的专业工作人员,保障口岸正常运转。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确保联络畅通、应对迅速、运转高效。各口岸要建立健全24小时紧急事件评估工作制度,完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现场工作处置流程,加强培训演练与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急处置有效性。
  (三)加强人畜共患病防控能力建设。
  各级卫生、农牧、林业、检验检疫等部门加大人畜共患病防控合作,加强信息交流和技术共享,建立并完善同时到达现场、同时开展调查、同时处置的“三同时”机制,落实部门间标本和菌毒株共享机制,定期开展形势会商和风险评估,进一步提高人畜共患病联防联控工作水平。要注重源头管理和综合防治,强化易感人群宣传教育,做好从业人员职业保护和易感动物疫病预防工作。各级卫生、农牧、林业、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完善信息报告网络,加强家畜家禽和野生动物及出入境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预警站、研究中心等布局及建设工作力度。各级卫生、农牧、林业实验室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协作与交流,及时共享病原和诊断方法。加大对人畜共患病疫苗及治疗药物的研发力度,确保临床用药的需要。加大投入,完善基层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队伍,加快基层人员人畜共患病防治机构的建设进度,有计划地开展乡村医生和基层兽医人员相关技术培训,切实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防治工作能力。
  (四)加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防控能力建设。
  各级卫生部门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提高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及时完整收录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数据。逐步扩大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覆盖区域,增加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哨点医疗和流行病学调查,初步建成从农田、牧场、养殖场到餐桌的科学规范的全过程风险监测体系。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等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和流行病学调查所需的现场快速检测、现场执法与调查取证、通信等装备配备,充实人员队伍,加强培训演练,完善应急预案和处置工作流程。研究推广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实验室应急检测技术,提高对特殊致病因子、未知和疑难标本的鉴定和分析能力。加强覆盖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搜集、评估、预警、应急指挥等业务信息的平台建设。
  (五)加强化学性、核与辐射事件公共卫生应急能力建设。
  环境保护、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危险化学品、核设施、辐射源等风险数据库,完善部门间化学性事件、核与辐射事件的数据共享和信息通报机制,建立化学性事件、核与辐射事件公共卫生评估和应对专家库,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加强化学性、核与辐射事件公共卫生应急能力的标准化建设,完善风险综合防控设施,提高应急监测预警能力;加强协调联动,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提高应对工作标准化水平;加强综合性、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开展应急培训与演练,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有效。
  (六)加强公共卫生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卫生、农牧、环境保护、质监、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林业等多部门参加的应对公共卫生风险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协作机制,明确信息沟通、措施联动、资源共享等协作内容和沟通程序,加强机制运行演练。各级卫生部门要完善网络直报系统功能,提高基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质量,加强综合预警能力对调,提高监测预警和综合分析水平。各级卫生、环境保护、农牧、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制度,经常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完善现场处置工作规范。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贯彻落实方案的管理机制。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方案的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方案落实进度和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本方案目标和任务落实到位。二是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落实本方案目标的具体措施。建立本方案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和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分析和研究解决方案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本方案各项目标和任务得到落实。
  (二)建立多部门沟通协作机制。
  《国际卫生条例(2005)》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是一项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为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建立由卫生厅、环境保护厅、农牧厅、西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林业厅、民航西藏区局等部门联合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卫生厅负责《国际卫生条例(2005)》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的工作协调,其他部门按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各项工作。
  (三)确保落实本方案资金的投入。
  各级政府要提高口岸卫生检疫经费比例,重点增加可能引发国际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常态监测经费投入;保障用于重点口岸卫生设施改造、设备更新,口岸卫生监督、传染病监测和人员技术培训等专项资金的投入。
  (四)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岗位配置。
  优化卫生检疫专业队伍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梯队结构。实施高层次人才的引进计划,建立专业队伍,合理使用卫生检疫专业人才,发挥卫生检疫专业人才的技术特长。开展岗位技能培训、技能竞赛,组织技术培训班和应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战演练,促进口岸一线工作人员业务能力的提升。建立对卫生检疫人才队伍能力相对薄弱地区的扶持机制。
  (五)建立长效机制。
  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工作长效机制,持续发展、加强和保持本地(市)、本部门及国家对外开放口岸的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确保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不停滞、不倒退,保证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与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同步发展,切实满足公共卫生应急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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