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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七味螃蟹甲丸等5个严重违规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2-17

发文字号

鄂食药监函[2007]54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2-17

颁发部门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七味螃蟹甲丸等5个严重违规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

鄂食药监函[2007]549号

2007年12月17日

  荆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确保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在你辖区内发布利用患者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绝对化夸大疗效、虚假宣传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七味螃蟹甲丸(生产企业:青海琦鹰汉藏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鸦胆子油口服乳液(生产企业:沈阳绿洲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艾愈胶囊(生产企业:贵州百祥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参龙虫草肾胶囊(生产企业:兰州和盛堂制药有限公司)、野苏颗粒(生产企业:江西杏林白马药业有限公司)违法广告,采取以下行政强制措施:

  一、暂停该药品在荆州市行政辖区内的销售;

  二、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原广告发布媒体相同版面(文字药品广告)或相同时段(声音、电视药品广告)按照省局《关于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药品广告更正启事有关要求的通知》要求发布更正启事以消除影响,发布更正启事次数不得少于2次;

  三、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按要求发布更正启事后,应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申请及发布更正启事的媒体原件(电视、广播广告提供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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