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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指定并公布食品添加剂氨水等产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10-23

发文字号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3〕412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检验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现通知如下:
  指定北京市海淀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河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果类及农副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食品添加剂氨水等产品生产许可检验工作(检验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

  检验机构在承担生产许可检验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指定的承检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得超范围检验。

  二、在我局指导下,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准确、高效地完成检验工作。

  三、未经我局批准,不得擅自将有关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四、对在检验工作中发现涉及人身健康的危害性质量问题,要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报告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质量技术监督局。

  五、在检验工作中,要注重经验和技术的积累,注重对检验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测方法和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检验水平。


  附件:新增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联系方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3年10月21日


附件
           新增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联系方式

  北京市海淀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增补检验项目)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产业基地丰德东路17号
  联系人:曹宝森、曹 红
  电 话:010-62328306
  传 真:010-62348045
  邮 编:100094
  E-mail:cfqs@cfqs.org

  河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果类及农副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增补检验项目)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537号
  联系人:张会军、王 红
  电 话:0311-67568331、0311-67568332
  传 真:0311-67568301
  邮 编:050091
  E-mail:shipinjianyanbu@163.com
  上述新增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检验范围见附表。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3〕412号 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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