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黔安监职安健[2014]1号
2014年8月15日
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全监管局,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加强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支撑体系建设,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一是技术服务合同签订问题。不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人员违规与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转包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中违规收取介绍费;二是技术服务收费问题。各技术服务机构之间互相打“价格战”,扰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市场秩序,造成技术服务质量低下;三是技术服务工作真实性问题。技术服务人员(报告编制人员、技术负责人等)不到现场开展调查工作,现场采样时间、采样点布置不符合规范要求,出具虚假、失真的技术服务报告;四是技术服务质量问题。部分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对国家、省下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不熟悉,对相关技术服务工作程序不了解,不能为企业提供真实有效、优质的技术服务,更不能指导企业进行设备工艺的整改;五是部分市(州)、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存在以备案为由设置门槛、限制和指定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技术服务工作、越位审批等违规行为。
因此,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监管工作,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质量,维护企业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甲、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到市(州)、县(区)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只需将本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业务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复印件加盖技术服务机构公章)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登记,即可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技术服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重点加强对机构技术服务活动的事中和事后监管,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转让或租借资质证书、检测数据或技术服务报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委派本单位人员与企业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委派人员与企业洽谈技术服务业务时必须持个人、单位有效证件(证明)、个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复印件须加盖技术服务机构公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将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转包给其它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与企业以外的第三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不具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与企业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坚持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和信誉,认真落实《贵州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业自律公约》自律的要求,按照行业收费标准进行技术服务收费。对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参与项目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技术服务机构,将按照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必须按照《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黔安监职安健函[2014]77号)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要加强机构管理,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度,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严格按规定和标准、规范做好现场调查、采样、检测、技术服务报告编制等工作。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学习并熟练掌握最新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具体工作要求,从而提高技术服务机构技术服务工作质量。
五、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清理、整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依规加强对机构的监督管理。严禁安全监管部门以备案为由实行审批性层层备案,阻扰和限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工作;严禁指定或变相指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指定的技术服务工作、参与合同谈判或定价;严禁越位审批不属于权限范围内的技术服务项目;严禁以专家审查名义收取企业或技术服务机构任何名义的费用。
省安全监管局将联合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各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监管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要对单位进行全省通报,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责任人员进行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