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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局关于促进中医药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14-06-19

发文字号

津卫中[2014]26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6-19

颁发部门

天津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促进中医药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津卫中[2014]265号

2014年6月19日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直属各医院,各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部队及企事业医院:

  为加快我市中医医疗服务、健康管理及相关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中医药健康服务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精神,结合实际,提出意见如下:

  一、加强中医健康服务能力建设
  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积极探索中医预防、养生保健服务体系建设,拓宽中医药服务领域,满足社会多元化需求,推动医疗机构提供中医体质辨识、亚健康调理、季节养生和预防保健等服务。推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国医堂、中药房建设,合理配备中医诊疗设备,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能力;推动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医疗预防保健服务,二级以上中医医院设立“治未病”科及康复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配置中医体质辨识设备,开展老年人中医体质辨识和儿童中医调养服务。

  二、加快发展健康养老服务,促进中医药进入养老机构
  探索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的协作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增设中医医疗项目,推动中医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示范项目。发挥中医药在养老服务领域的优势,开创医养结合新模式。

  三、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中医医疗、保健服务机构
  支持社会资本举办中医医疗机构、提供基本中医医疗服务;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允许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开设中医坐堂医诊所;鼓励举办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开展药浴、药膳、保健按摩、康复理疗、女子产后养护等传统养生保健服务项目。

  四、建立中医药科技创新机制,研发一批中医药养生保健系列产品
  鼓励中医院校、中医机构与企业联合开展以中药为基础的药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等高附加值新产品的研发;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中药及中医诊疗设备优势品种。

  五、整合特色养生保健资源、绿色生态旅游资源,发展养生和医疗健康旅游
  与旅游部门合作,搭建中医养生保健旅游平台,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旅游。发挥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作用,让老百姓在接受中医药文化教育的同时,体验中医药健康保健。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实施“扎根工程”,鼓励和引导城市大医院优秀人才和退休中医师到“国医堂”执业。开展社会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从业人员的规范化培训,以政府倡导、行业自律为试行模式,建立认定、考核、监督的长效管理机制,提高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安全性及效果。积极推广中医适宜技术,提高中医预防保健服务质量。

  七、推动中医保健知识宣传
  加强中医药科普知识宣传,建立中医科普宣讲队伍,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平台,开展中医药科普、养生保健知识宣传活动,推进中医药文化科普知识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鼓励有资质的中医师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

  八、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
  鼓励和扶持优秀的中医机构到境外开办中医医院、连锁诊所及办学、讲座;发挥我市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资源优势,吸引海外留学生来津接受中医药学历教育或短期培训;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为境外消费者提供高端中医医疗保健服务。做好国家首批中医药服务贸易先行先试骨干机构的建设,以培养一批中医药服务贸易知名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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