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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医保支持创新医药发展若干措施

发布日期

2024-05-20

发文字号

穗医保发〔2024〕7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广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4-05-20

颁发部门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正文内容

广州医保支持创新医药发展若干措施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穗府办规〔2024〕1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生物医药企业创新,支持创新药械临床使用,提高群众医疗保障水平,提出如下工作措施。

  一、加快创新医药进院使用

  (一)建立广州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交易平台(GPO平台)创新药械绿色挂网采购专区,完善创新药械快速挂网机制,优化创新药械采购挂网流程,简化企业申报资料。

  (二)除国家谈判药品和集中带量采购的药械外,其他药械由企业和医疗机构自主议价。对于议价挂网品类的创新药械,广州GPO平台常态化开展价格联动。

  (三)拓展医用耗材挂网品种,对取得国家医保耗材编码产品,企业可直接申请挂网采购。

  (四)支持医疗机构报送符合条件的新增、转归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报送材料,优化初审流程。积极争取省有关部门支持,对成功转归的创新技术项目优先启动定价论证程序。

  (五)做好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备案。对已立项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疗机构可随时备案并开展应用。

  (六)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召开药事会并及时将国谈药品、创新药械纳入医疗机构采购范围,相关情况纳入医保考核评价。

  二、促进创新医药临床应用

  (七)不对定点医疗机构下达医保总额预算指标。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国谈药品等创新药费用,实行单列结算或纳入按病种分值付费(DIP)予以分值加成。

  (八)优化DIP特例单议机制,动态评估调整特殊病例认定标准和数量限制,支持运用创新药械、创新医疗技术的病例申请特殊病例支付。

  (九)优化DIP病种目录库,结合历史数据对临床应用的创新医疗技术增加相应病种及分值。

  (十)医保年度考核、分级管理等级评定及其他医保考核评价中,涉及次均费用增长、人均门诊费用增长、次均住院费用增长、自费率等的相关指标,剔除国谈药品等创新药械相关费用。

  (十一)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国谈药品配备使用情况的监测,按季度定期通报定点医疗机构配备使用情况。支持定点医疗机构将“双通道”药品同步纳入医院药品目录及外配处方药品目录。

  三、拓展创新医药支付渠道

  (十二)执行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保耗材目录以及“双通道”药品范围,及时将创新药械、创新医疗技术按规定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范围。

  (十三)推广电子处方流转平台应用,优化线上全流程购药医保结算服务,稳步扩大国谈药品“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数量,畅通国谈药品定点医药机构供应渠道。

  (十四)对国谈药品等创新药实行单独支付管理,提高医保报销比例,不纳入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待遇限额。

  (十五)深化“穗岁康”商业补充健康保险试点,对自费药品不限病种范围、不限药品品种按规定纳入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国谈药品、创新药品在待遇水平上予以倾斜,支持符合创新药品条件的医药企业随时向“穗岁康”承办机构提出申请纳入。

  (十六)鼓励用人单位自行建立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通过符合规定的成本列支优惠政策,支持购买覆盖创新药械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

  四、加强创新医药服务支持

  (十七)支持企业参加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谈判,支持中药饮片、医院制剂以及创新医疗技术、医用耗材纳入省基本医疗保险目录。

  (十八)积极争取国家、省有关部门支持政策,对创新药械给予更多扶持,鼓励医药企业创新。

  (十九)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开展医保数据应用实施工作,基于业务需求与本地数据,积极探索医保大数据应用,为创新医药服务提供数据支持。

  (二十)“广州医保”微信公众号建立广州市生物医药企业服务专栏,积极开展政策宣传,收集企业意见建议。

  (二十一)定期组织“医保-企业”沟通会,听取企业诉求,及时解决存在问题。不定期举办国谈药品落地使用“医保-医院-企业”交流会,推动国谈药品进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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