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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
闽医保规〔2024〕6号
其他
福建省
现行有效
2024-06-01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履约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医药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5号)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闽医保〔2021〕1号)等文件精神,为提高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保障能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参与福建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和采购交易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含集中带量采购)供应配送活动的挂网企业、配送企业。
二、履约考核指标
按月对挂网企业和配送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指标如下:
(一)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企业主要考核供应及时性、质量保障性、问题处置有效性、平台响应度等。具体见下表:
药品、医用耗材挂网企业履约考核表
履约管理考核表中涉及挂网企业、配送企业责任认定等未尽事宜,按照我省药械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三、违约处理
(一)当月履约管理考核分值在60分以下的企业,对配送企业发放《履约预警告知函》,对挂网企业发放《履约风险告知函》,并要求相关企业限期整改。对一个自然年度内连续两个月履约管理考核分值在60分以下的企业进行约谈,发放《警示函》并在招采子系统进行通报,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二)单次履约管理考核分值低于60分且被发放《履约预警告知函》或《履约风险告知函》后,企业存在限期内不响应、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情形的,以及企业履约存在问题符合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相关情形的,纳入信用评级。
(三)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履约管理考核分值低于60分达到三次及以上的企业,纳入信用评级。
(四)对于挂网企业、配送企业存在严重违约行为,或违约行为对临床诊疗秩序构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予以暂停、取消生产企业相关产品挂网、取消配送企业配送资格等处置。
四、其他
(一)省药采中心在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的指导下,负责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企业、配送企业履约考核工作,督促指导各设区市医保局实施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履约管理工作。
(二)各设区市医保局配合省药采中心做好辖区内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履约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挂网产品履约问题核实工作,按照本办法对辖区内履约管理考核分值低于60分的配送企业开展约谈、发放《履约预警告知函》或《警示函》,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省药采中心。
(三)本办法由福建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药品供应履约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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