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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认定、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放射卫生防护检测和个人剂量监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2-1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9-02-11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正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认定、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放射卫生防护检测和个人剂量监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工作的通知

2019年2月11日

市疾控中心,市卫生计生监督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和卫生部《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的文件,我委负责我市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认定、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放射卫生防护检测和个人剂量监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工作,为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现通知如下。

  我市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认定、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放射卫生防护检测和个人剂量监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工作依据卫生部《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文件要求开展工作,原有涉及相关工作内容的文件同时废止,请各相关部门做好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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