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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5年上海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3-02

发文字号

沪卫计监督[2015]00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3-02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2015年上海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沪卫计监督[2015]001号

2015年3月2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2015年上海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可从市卫生计生委政府网站下载)。请各区县、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明确本辖区和本单位监督工作重点,并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2015年上海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要点

  2015年,本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将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落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法治建设的要求,不断完善“行政重点监管、行业加强自律、单位普遍自觉、社会有效监督、工作整体联动、信息技术支撑”六位一体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模式,全面完成《上海市卫生监督“十二五”发展规划》,围绕2015年国家和本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重点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全行业监管,有效开展医疗服务、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医疗秩序,保障群众健康权益。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监督体系建设
  (一)贯彻《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2014-2017年)》。开展对《献血法》《精神卫生法》《护士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加强监督队伍建设。推进落实《2011-2015年全国卫生监督员培训规划》,组织开展卫生计生监督人员培训,加强卫生计生监督专家库、首席监督员、后备人才库、紧缺人才和复合型人才的梯队管理。充实调整市卫生计生监督机动执法队伍,提升大案要案查处能力。配合市公务员管理部门做好区县监督机构参公工作,明确市、区县监督机构参公后的工作职责,不断优化市、区县监督机构之间的工作机制。各区县应按要求及时做好监督员的招录工作。
  (三)巩固基层监督网络。加强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队伍建设,不断完善服务规范、提高工作质量。加强郊区县卫生计生监督派出机构建设。加强对区县的指导、督查和考核,推动区县落实属地化监管职责。
  (四)加强卫生计生监督工作宣传。围绕卫生计生监督工作职能和重点领域,结合“卫生计生监督宣传日”和相关卫生计生宣传周(日),做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监督检查信息、典型案例等宣传工作。
  (五)加强卫生计生监督信息化建设。有序推进物联网、在线监测等技术在监管中的应用。完善卫生计生监督相关信息平台,提高信息平台的监测、分析和应用水平。
  (六)科学编制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十三五”规划。全面开展对“十二五”卫生监督相关规划和纲要实施情况的终期评估,做好“十三五”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规划编制工作。
  (七)增强部门联动。进一步完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机构与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工作联动机制,提升监管合力。

  二、加强公共卫生监管
  (八)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管工作。推进实施《上海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2012-2020年)》,抓紧落实规划任务。推进管道分质供水卫生许可工作。结合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监督管理档案(一箱一档),推进落实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的业主监督制度。加强对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放置及日常管理的监督检查。
  (九)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完善游泳场所的监管模式,加强夏季开放前培训指导和开放期间监督监测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地下空间公共场所和无证美容、美发、足浴、沐浴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加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登记工作。
  (十)加强放射和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加强对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的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督促医疗机构申办放射诊疗许可证、做好放射防护检测和放射诊疗设备稳定性检测。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医疗机构放射防护监督综合评价试点工作。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报告规范性的监督检查。
  (十一)加强传染病防治和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开展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污水处置专项监督检查。推进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试点工作。加强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做好中小学校卫生综合监督评价工作。加强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实验室菌毒种以及生物标本运输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
  (十二)加强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工作。做好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以及涉水产品的许可工作。开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
  (十三)深化企业(机构)卫生管理自查工作。重点推进游泳场所、学校、放射诊疗机构等单位落实卫生管理自查工作。
  (十四)积极服务本市重大项目建设工作。建立市、区县重大项目建设例会制度,做好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工作。

  三、加强医疗服务监督
  (十五)加强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完善医疗服务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强化监管结果应用。继续贯彻落实《进一步推进上海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行动纲要(2011-2015年)》,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评估工作。开展医疗广告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专项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发布工作。加强对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依法执业的监督检查,规范执业行为。
  (十六)加强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医务人员全程监管模式,开展医师、护士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加强医疗执业人员执业资格、执业行为的日常监管和受行政处罚医务人员的事后监管。加强对医务人员卫生法律规范的宣传教育管理工作。
  (十七)加强医疗设备和医疗技术的监督管理。加强大型医用设备、植入性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建立完善医疗技术量化分级监管机制,强化对二、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管。加强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监督管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专项监督检查。
  (十八)继续做好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工作。贯彻落实《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上海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试行)》,做好医疗事故行政处理工作。加大医疗安全举报投诉查处力度。开展医疗机构医疗安全核心制度、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预防处置制度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十九)加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日常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上海市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加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收集、分析、评估、预警和反馈。开展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工作督导检查。做好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网络的管理和维护。
  (二十)贯彻实施《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修订)》。组织开展《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修订)》宣传,加强对心理咨询机构、心理咨询人员、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十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保持打击无证行医的高压态势,加强打击无证行医信息平台建设,强化无证行医动态监测工作。打击以养生保健为名的非法诊疗活动,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行为。

  四、加强计划生育监督工作
  (二十二)加强计划生育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个人和单位,督促企业依法落实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计划生育奖励待遇,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二十三)加强计划生育证明监管。加强计划生育证明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伪造、变造、买卖各类计划生育证明的行为。
  (二十四)加大打击“两非”行为的力度。继续开展打击“两非”活动,对医疗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的“两非”行为进行集中整治。推进使用全国“两非”案件信息系统和做好“两非”案件区域协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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