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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2010年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9-19

发文字号

吉政办明电[2009]12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吉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9-19

颁发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2010年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9]126号

2009年9月19日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2009-2010年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2010年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九日)

  为做好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09]8号),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实施 《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用两年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整顿,清理规范全省有关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及标准,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落实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品行业自律,使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具体任务、责任分工及进度安排
  (一)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
  1.责任部门:省卫生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农委、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畜牧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11个部门。
  2.主要任务:根据省卫生厅等11个部门联合下发的 《关于开展全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吉卫联发 [2008]58号),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针对重点食品继续开展清理整顿和规范巩固工作。参照全国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被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组织开展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专项抽检和监测,查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打击在初级农产品加工、食品生产、餐饮服务中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整治超过标准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制度,加强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管理,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备案制度。
  3.进度安排:
  2009年在完成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阶段性任务的基础上,围绕专项整治期间发现的问题,继续开展清理整顿和规范巩固工作。
  2010年根据国家相关部 (委、局)制订的规章、制度等,在全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备案制度,完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审批制度。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
  1 责任部门:省农委、省水利厅、省畜牧局。
  2 主要任务:全省农业 (畜牧、渔业)系统要以 “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为载体,认真开展种植养殖环节的清理整顿。贯彻实施 《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加强生鲜乳收购站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生鲜乳收购许可制度,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监测计划,建立生鲜乳质量安全举报投诉机制,依法通报查处生鲜乳中违禁添加任何物质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农药市场监管活动,加大农药市场抽查力度,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普通农药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和违法违规使用禁用限用农药的行为。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对饲料企业和畜禽养殖基地的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标签、使用记录、检验记录等进行重点检查,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 “三无”饲料生产企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兽药生产企业实施飞行检查和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假劣过期兽药产品行为。以蔬菜、水果中农药残留为重点,开展蔬菜、水果例行监测,加强对蔬菜、水果生产基地农药残留的监督检查力度。
  组织对畜禽养殖场户进行检查和违禁药物监测。以猪肉产品中喹恶啉类、硝基咪唑类等促生长剂药物残留,禽肉产品中硝基呋喃类、喹诺酮、磺胺类药物残留和蜂产品中抗生素药物残留为监督检查重点,实施猪肉、禽肉和蜂产品兽药残留监督抽检计划。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市场专项检查,对重点地区标志使用行为进行督查。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进行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3.进度安排:
  2009年相关责任部门制定下发实施方案,并以贯彻实施《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为契机,集中开展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和准运证明专项检查整治工作。
  2009-2010年按照各部门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农药市场、兽药市场、饲料质量等监督或监测,组织开展农产品例行监测。对发现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组织回头看,督促整改,确保整顿效果。
  2010年底前开展检查验收,对每一项整顿任务进行评价总结。
  (三)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顿。
  1.责任部门:省质监局。
  2.主要任务:认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大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做好 “四查、四建、三落实”,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督促企业执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采购查验制度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加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建立食品可追溯制度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对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的食品行业进行整顿,重点整顿小企业、小作坊,解决行业内影响食品安全的普遍问题。
  3.进度安排:
  2009年制定下发实施方案及监测方案。
  2009-2010年开展食品加工环节整顿工作及部分重点食品的监测工作。2010年底前建立食品生产小作坊监管的长效机制。
  2010年底开展检查验收,对每一项整顿任务进行评价总结。
  (四)食品进出口环节整顿。
  1.责任部门: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主要任务:对出口食品、农产品原料备案基地进行全面清查,建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监管,严厉打击逃避进出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行为,完善进出口食品企业 “黑名单”制度。加强对进口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检验检疫监管。配合认监委对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清查。
  3.进度安排:
  2009年制定下发实施方案。
  2009年底前对部分重点食品进行监测,严厉打击逃避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行为,对逃避检验检疫的进出口企业一律纳入“黑名单”。
  2010年底对前期工作组织回头看和验收,规范巩固整顿成果。
  (五)食品流通环节整顿。
  1.责任部门:省工商局。
  2.主要任务:以开展 “食品安全监管规范年”活动为载体,
  严格食品流通企业许可制度,加大食品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力度,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食品的行为。加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严格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以农村食品市场和食杂店为重点,加大食品分类监管和食品市场日常巡查力度,检查消费者举报多的日常生活必需和季节性食品,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和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行为。
  3.进度安排:
  2009年制定下发实施方案。
  2009年底前完成食品进货查验和购销台账制度工作,开展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发布消费警示。强化对农村集贸市场、连锁配送和送货下乡经营食品行为的监管,积极创建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
  2010年底前完善食品安全监管 “八项制度”(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制度、食品市场质量准入制度、食品市场监管和巡查制度、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和退市制度、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制度、食品安全广告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协作制度)。
  (六)餐饮消费环节。
  1.责任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主要任务:认真做好餐饮消费环节职责调整工作,确保各级监管机构无缝衔接。严格餐饮服务单位许可制度,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以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为重点,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餐饮消费环节专项整治和专项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对采购的畜禽产品、肉制品、食用油等重点品种开展专项抽查,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
  3.进度安排:
  2009年制定下发实施方案。
  2009-2010年年初部署 “餐饮消费环节重点监督检查及抽检工作”,开展学校、幼儿园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专项检查。
  2010年底前全面规范餐饮服务的许可行为,提高餐饮服务的准入门槛。
  (七)畜禽屠宰环节整顿。
  1.责任部门:省商务厅。
  2.主要任务:加大对私屠滥宰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举报投诉网络,接受群众举报。加大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的清理整顿力度,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对生猪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管,规范经营行为,查处违法屠宰病死病害猪(牛、羊)和注水行为。强化活禽和生猪 (牛、羊)产地和屠宰检疫,严厉查处出售病死畜禽的非法行为。严厉打击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病害肉和注水肉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肉品进入加工、销售和餐饮消费环节。加大生猪屠宰长效监管机制建设,进一步健全应急处置机制。
  3.进度安排:
  2009年制定下发实施方案。
  2009年底前完成畜禽生产、屠宰、加工、流通和餐饮各环节索证索票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和制度。
  2010年底前建立和完善肉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八)整顿保健食品。
  1.责任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主要任务:依法开展保健食品清理换证工作。开展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专项检查;实施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专项检查;加强对公益讲座、健康诊疗、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行为的监管;整治宣传普通食品功能疗效、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的行为。
  3.进度安排:
  2009年制发整顿工作方案并开展清理换证前期准备工作。
  2010年开始实施保健食品清理换证和保健食品整顿。
  2010年完成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专项检查。
  (九)完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清理及企业标准的备案。
  1.责任部门:省卫生厅。
  2.主要任务:组建吉林省食品安全标准专家委员会,制订“吉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及 “吉林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程序”。完成全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清理工作。开展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动员社会、企业和消费者积极参与标准工作,广泛听取社会对标准工作的建议,提高生产企业使用标准的自觉性。
  3.进度安排:
  2009年组建吉林省食品安全标准专家委员会,制订 “吉林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程序”。
  2010年完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清理工作,制订 “吉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
  1.责任部门:省卫生厅。
  2.主要任务:组建 “吉林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制订 “吉林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确认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验室,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我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3.进度安排:
  2009年组建 “吉林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吉林省卫生监测中心、吉林省质量检测院、吉林省农产品检测中心、吉林省农药兽药检测中心、吉林大学、吉林农业大学、吉林省农业科学院等实验室进行评估,确定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验室。
  2010年制定并实施吉林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发布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工作评价报告。
  (十一)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1.责任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主要任务:依据 《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和 《诚信体系评价标准》,在企业中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制度,鼓励支持食品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生产可追溯系统。通过对食品企业现有的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等一系列措施,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具备较强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的食品安全岗位专职人员。组织多种形式宣传活动,营造 “人人讲诚信,人人重诚信,守信为荣,失信为耻”的良好社会氛围。建立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
  3.进度安排:
  2009年完成试点企业试行生产经营档案制度,并对试点情况进行总结。完成试点企业食品安全岗位专职人员培训与考核。
  2010年完善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并在食品行业全面推广。
  (十二)食品安全整顿新闻宣传。
  1.责任部门:省委宣传部。
  2.主要任务:制定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统一宣传方案,确立阶段性宣传工作重点。组织有关新闻单位以专题、专栏等形式,宣传报道整顿工作意义、工作进展及成效,宣传先进企业典型、先进事例和人物;适时组织新闻单位实地跟踪报道整顿工作开展情况;引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引导,规范新闻媒体报道行为,防止不实报道,杜绝恶意炒作。相关部门要在官方网站上设立专栏,及时更新整顿工作最新动态。以新闻发布会、网上访谈等形式发布阶段性工作情况,曝光查处的大案要案和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回答记者或公众的问题。
  3.进度安排:
  2009年制定宣传方案,各部门官方网站建立 “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专栏,组织有关新闻单位按照宣传方案报道各部门制定方案、启动工作等情况。
  2010年组织有关新闻单位按照宣传方案推进各项新闻宣传工作。
  (十三)食品安全整顿的监察。
  1.责任部门:省监察厅。
  2.主要任务:督促各职能部门落实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监督地方政府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加大行政问责和行政监察力度,会同有关部门拟定 《吉林省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监管部门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行政机关迟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行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配合有关部门对整顿工作中各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应急准备和预防等工作进行督查、调研。
  3.进度安排:
  2009年制订下发 《吉林省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010年根据整顿工作进展情况,开展效能监察工作。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整顿工作的协调指导。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加强督促、指导和评估各部门、各地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要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任务和措施落实到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要对本行政区域整顿工作总负责。
  (二)制定实施方案,分步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工作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分解整顿工作任务,明确各部门、各环节、各工作阶段的整顿目标、时限和考核指标,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要将面临的突出问题列入2009年计划,优先予以整顿。要将集中整顿与日常工作相结合,及时总结整顿工作中的典型做法和经验,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三)规范信息报告,统筹信息发布。
  要建立信息双重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反映整顿工作进展情况。原则上每月上报一次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四)注重评估考核,加强督导检查。
  本次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要纳入各级政府重点督察内容,逐级开展督察,确保不走过场。省各相关负责部门要组织督导检查和评估考核,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调整整顿工作重点。
  (五)加大案件及事故查处力度,确保整顿工作实效。
  各地要重视整顿工作的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发现事故案件线索和苗头并进行调查处理。对整顿工作中发生的重大事故,要督促事故发生单位立即处置,并向有关部门报告,防止事故扩大。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专案专办,一查到底,形成打击合力。
  (六)加大投入力度,提供切实保障。
  各级政府要将整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调配力量,加大经费投入,切实保障整顿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支持食品安全监测能力建设,为整顿工作顺利实施提供有利条件。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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