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第63号等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16年第4期)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6]59号
2016年8月2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5]62号)有关规定,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2016年第63号、第65号、第84号、第95号、第97号、第100号通告等6期通告中涉及我市的8批次国抽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总局2016年第63号通告中的不合格食品涉及京东网店杏花村星昶专卖店销售的红枣山楂复合汁饮料,标称生产企业为山西星昶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总局2016年65号通告中的不合格食品涉及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有机大豆油,标称生产企业为北大荒营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黑龙江省九三农垦金豆有机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总局2016年第84号通告中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润虎茶叶官方旗舰店(京东店铺)销售的功夫红茶(金骏眉),标称生产企业为福建省安溪县南洋茶厂(分装);京东小树营养健康专营店销售的雷允上蜂蜜,标称生产企业为宁波市新康蜂业有限公司。
总局2016年第95号通告中的不合格食品涉及北京东单菜市场有限公司销售的佳香粽粽子礼盒、粽福粽子礼盒,标称生产企业为受委托方北京康惠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方北京月盛斋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总局2016年第97号通告中的不合格食品涉及京东超市销售的加盐味精,标称生产企业为沈阳红梅食品有限公司。
总局2016年第100号通告中的不合格食品涉及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大郊亭分店销售的银鱼,标称生产企业为烟台新海水产品食品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红枣山楂复合汁饮料处置情况
京东网店杏花村星昶专卖店销售的红枣山楂复合汁饮料经检测糖精钠项目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7月1日向京东商城的开办者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商城)送达了检验报告。责令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京东商城及时中止对山西星昶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平台服务,根据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将相关材料移送至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有机大豆油处置情况
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有机大豆油经检测苯并[a]芘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1月8日向京东商城的举办者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责令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京东商城及时中止对黑龙江省绿色食品营销有限公司提供平台服务,根据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将相关材料移送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稽查局。
(三)功夫红茶和雷允上蜂蜜处置情况
1.润虎茶叶官方旗舰店(京东店铺)销售的功夫红茶(金骏眉)柠檬黄、日落黄、胭脂红含量经检测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6月27日收到相关报告并向京东商城的开办者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商城)送达了检验报告。责令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京东商城及时中止对厦门润虎茶业有限公司提供平台服务,同时根据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将相关材料移送至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京东小树营养健康专营店销售的雷允上蜂蜜氯霉素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6月27日收到相关报告并向京东商城的举办者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商城)送达了检验报告。责令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京东商城及时中止对上海小树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平台服务,根据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将相关材料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佳香粽粽子礼盒、粽福粽子礼盒处置情况
北京东单菜市场有限公司销售的佳香粽粽子礼盒、粽福粽子礼盒经抽样检验商业无菌项目不合格。以上两种食品标称生产企业为受委托方北京康惠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方北京月盛斋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6月2日分别向被抽样单位北京东单菜市场有限公司、委托方北京月盛斋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受委托方北京康惠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相关检验报告。
1.对被抽样单位的核查处置情况: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6.05元;(2)并处罚款人民币25000.00元。以上两项罚没款人民币合计25146.05元。
2.对委托生产企业的处置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6月2日对北京月盛斋清真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上述产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695元;(2)罚款30000元。
3.对受委托生产企业的处置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6月2日对受委托生产企业北京康惠食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原料库房、成品库房等场所进行了检查,对该公司粽子成品库房进行了查封,并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粽子生产线。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30元;(2)并处罚款人民币70000.00元。以上两项罚没款人民币合计71130元。
(五)加盐味精处置情况
京东超市销售的加盐味精经检验谷氨酸钠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6月14日向京东超市的举办者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商城)送达了检验报告。责令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京东商城及时中止对成都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提供平台服务,同时根据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将相关材料移送至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银鱼处情况
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大郊亭分店销售的银鱼经检验酸价项目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4月6日向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大郊亭分店送达了检验报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8.94元;2.罚款70000元。以上两项罚没款人民币合计70308.94元。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欢迎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如果在市场上发现有害食品,请拨打12331投诉举报。
特此公告。